珙县国家税务局2016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查处珙县XX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行为
违法事实
珙县XX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21日,主要从事服装鞋类、电子电器、建筑材料销售、矿产品及农产品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该公司应于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其税款所属期1-3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纳税申报,截止2015年4月20日,该公司未对上述税种进行纳税申报。2015年4月21日,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于2015年4月27日前履行其申报义务,但该公司仍未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改期限内完成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截止2015年7月28日,该公司已逾期99天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因此,其行为已违反了《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逾期30日以下的,单位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30日以上180日以下的,单位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180日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结合省局自由裁量权标准,对珙县XX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我局于2015年7月28日对该公司处罚如下:
1、未按期进行增值税申报,罚款300元;
2、未按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罚款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