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安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05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号),要求各地按照建设部和省的文件及时出台具体落实措施;2012年,***印发了《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号),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责任主体;2013年,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3〕368号),要求加快制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
在未出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背景下,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在政策扶持、规划衔接、土地配置、补贴机制、路权使用等方面缺乏长效机制措施,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周边市州相比存在明显差距。市人大、政协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工作,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将“关于加大国有城市公共交通财政支持”确定为一号议案,列为市人大2018年重点督办事项,要求出台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措施。市政协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列入了2018年专项调研计划,于2018年5月组织对全市公共交通发展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并赴安徽蚌埠、阜阳进行了考察学习,建议市政府尽快出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市政府高度重视,根据曾卿市长批示和安排,9月21日,陈捷副市长组织交通、财政、规划、住建、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召开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题会议,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起草依据
(一)《***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号);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号);
(三)《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3〕368号);
(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三、起草过程
2018年9月,我局成立了《实施意见》起草工作组,工作组先后对各区市县和园区开展了工作调研,并于10月会同市财政局前往遂宁、广元进行了考察学习,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意见》初稿。2018年11月22日,我局召开专题会,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专题讨论;11月23日,我局正式向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征求意见,12月3日意见收集完毕并组织讨论后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实施意见》。经五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初步构建起以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其它特色交通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中心城区万人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达10标台以上,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40%以上,公共汽电车线路网比率达50%以上,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80%以上,公共交通正点率达80%以上,早晚高峰时段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时速达20公里/小时以上,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100%,绿色公共汽电车比率达100%;建成公交首末站5座以上,建城区主要交通干道均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力争在具备双向六车道的主干道建成20公里公交专用道;全市公共汽电车实现全国“一卡通”;成功创建全国“公交都市”。
(二)具体工作举措
主要工作举措有:
1.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财政投入。明确财政对城市公交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任务、公交车辆新增和报废更新购置投入、公交场站建设资金投入、城市公交相关税费减免等进行补贴补偿。
2.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明确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开发区、新城区、城市道路等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大力发展快速公共交通。
3.全面推进公共交通路权优先。对加快公交专用道建设,设立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严格公交专用道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
(三)强化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广安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把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政府在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中的主导作用。
2.部门联动配合。建立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定期协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3.健全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监管制度及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机制。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行为、经营管理、服务规范、服务质量、安全生产、车辆配置、车容车貌以及政策措施的落实等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共同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快速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