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用工致伤害及时调解救伤者
2010年3月1日,杨某与陈某合伙在芦溪镇村社收购稻谷。由于数量多,两合伙人分别请人搬运,各负责一个村的稻谷过秤、搬运、上车等事务。陈某负责的收购点,因下雨路滑,粮食上车的楼梯也滑,致搬运工田某在搬粮食上车时,脚下一滑,面部直接撞在货车的尾部钢板上,后又弹倒在地,伤势十分严重,幸好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二合伙人在垫付了第一笔医疗费用后,为责任问题而不愿再垫付。杨某认为田某系陈某所雇,且田某系陈某亲戚,年岁已高(田某现年60岁),本已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责任应由陈某负责;而陈某主张,他们系合伙收粮食,且请人的时候是电话与杨某商量了的,农村劳动力少,不好找人才请了田某,出了事应该共同承担。
一方面伤者田某在医院等着要钱做手术,时间刻不容缓,另一方面两位合伙人争执相互推诿。村调委会调解不能达成协议,芦溪司法所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组织了三方进行了调解,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首先讲清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系个人合伙,出了事都应共同承担责任,陈某雇人时没有尽到应有的预见义务,应适当多承担点医药费。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再垫付6000元,杨某再垫付4000元于当日下午交到田某家属手中,田某家属自筹4000元作为前期医疗费用,先医治伤者。
伤者出院后,3月25日,三方主动要求组织第二次调解,通过调解协商达成一致协议:陈某和杨某共给付田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20360元,其中陈某12860元,杨某承担8500元。减去已垫付的,余额现场兑现。至此,一起因用工受伤纠纷得以化解,较好地维护了辖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