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蓬财农〔2017〕25号
蓬溪县财政局 蓬溪县农业局关于印发《蓬溪县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程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为加强我县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蓬溪县财政局 蓬溪县农业局
2017年1月5日
蓬溪县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程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保障农业公共安全以及生态资源保护利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要严格遵循突出重点、保障农业公共安全、促进生态资源保护利用的原则,推进我县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项目方案编制
第四条 县农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按照任务清单和下达的资金额度,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经市农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批,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 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若需调整,应按照原批复程序报批并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突出以下方面: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及风险预警、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农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建设及专项整治、源头治理等。
(二)农业机械安全。重点支持配置农机监理基本技术装备等。
(三)动物疫病防控。重点支持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病死畜禽、病害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等。
(四)植物疫情与农作物病虫灾害防治。重点支持病虫害及疫情监测预警、重大病虫灾害防控、植物疫情阻截防控及新技术试验示范等。
(五)农业污染治理与耕地质量保护。重点支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秸秆资源化利用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
(六)草原生态保护与发展。重点支持现代家庭牧场、人工草地建设(打贮草基地、标准化草场等)、退化沙化草原改良与治理、牲畜棚圈及牲畜改良点建设、草原植被恢复、草原防灾减灾等。
(六)农村沼气建设。重点支持新村集中供气项目工程主体建设、民族地区户用沼气建设及配套设备购置等。
(七)其他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
第七条 项目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补助。
第八条 严格实行县级报账、专账核算、公告公示等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等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条 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对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应积极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县农业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程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并接受财政、农业、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蓬溪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