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放宽限制市场准入大松绑
市工商局出台《关于促进我市各类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放宽限制 市场准入大“松绑”
核心提示
市工商局日前印发了《关于促进我市各类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从降低准入门槛、培育商标品牌、实施广告引领、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信用建设、强化市场监管、提升服务水平等七大方面提出60条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限制,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催生各类市场主体发展。
据市工商相关负责人介绍,市场主体是发展市场经济、积累社会财富的基本力量,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意见》是我市在深入落实一系列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政策的基础上,继续突破障碍,最大限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限制,为企业提供更加细化优质的服务,全力助推我市市场主体增量。
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住宅可登记经营场所
《意见》规定,对产权人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济活动的相关证明后,予以办理注册登记;申办创新型企业的,对物业所有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主办单位、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后,可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同时,允许对利用家庭住宅或租用居民住宅申请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创新型企业,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将其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允许对不开展实体经营从事电子商务的业户,经营场所登记域名(子域名)信息和住所地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可将经营者自有或租赁的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场所注册多个企业。
放宽经营范围
支持新兴行业发展
《意见》提出,要逐步改革工商登记,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凡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投资主体迫切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又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支持先行先试,予以登记;鼓励支持资源优势性产业、传统优势性产业、区位优势性产业、环境优势性等产业发展;鼓励支持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和生物技术、新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新兴行业产业发展。
在注册登记中,凡符合企业条件的企业,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复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可核发有效期为2年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为“筹办,不得从事具体经营活动”。待企业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核定经营范围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上企业不包括金融类企业);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科技行业,根据企业申请,依法灵活核定能够体现其行业特点的经营范围;对已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主体从事网络交易经营范围的,不需要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千万元以下企业
注册“零首付”
《意见》提出,允许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下的公司零首付注册,六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核发有效期六个月的营业执照,其余注册资本两年内缴足,逐步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扩大零首付范围和时限;允许在全体股东认可的情况下,创新型企业股东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实物、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缴付首期出资;允许文化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变更时,增资部分,现金不受30%的限制;允许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申请设立集团公司;允许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3个控股子公司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广告企业集团。
全力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落户遂宁
为放宽外商企业限制,《意见》从企业名称、注册资金和登记授权等方面,进一步缩短办事程序和时限,全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落户遂宁。
《意见》提出,加大外资企业登记授权力度,对住所设在我市,依法应当由省工商局登记管辖的外资企业,依照企业申请,积极协调省工商局个案授权,由我局按照企业住所所在行政区域的划分进行登记注册;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支持外商投资科技发展,支持跨国公司在遂宁设立研发机构,允许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社区便民服务业
可免工商登记
按照《意见》,支持对提供社区便民服务的小额经营者进行社区备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日用品销售、维修等微利的经营网点或不具备办照条件的小额经营者实行社区备案,免于工商登记。
此外,《意见》还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新兴科技行业和项目,都允许其经营;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作股东,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允许以自有土地和流转土地为基础创办家庭农场,发展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经营模式;支持家庭农场以合伙、个人独资等市场主体类型登记注册,并在名称中使用“家庭农场”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