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人民群众满意单位评选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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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13日发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规定,按照《团风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评选10家“人民群众满意单位”活动的实施方案》,在公开评选范围和评比条件、组织参评单位负责人电视述职、开展广泛调查测评的基础上,结合县年度综合考核实绩,县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票决决定授予以下10个单位为“人民群众满意单位”荣誉称号: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地税局。
特此公告。
团风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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