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为切实做好我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县在森林防火重点期对野外用火实行戒严,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戒严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二、戒严区域:红安县所辖行政区域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之外)。
三、戒严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戒严区城实施烧荒,烧田埂地边,烧垃圾,焚烧秸秆,祭祀用火,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爆破用火,烧火取暖,放孔明灯及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戒严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在戒严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林木,林地经营者和各类巡查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监督。
六、对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员要落实包保责任制,对所引起的森林火灾,要追究家长及监护人责任。广大群众一旦发现森林火情, 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机构报告(县防火办电话:0713- 5182708),并自觉参加有组织的扑救。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多病人员参加扑火。
七、戒严期内,各乡镇(场,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和报告制度。
凡违反本戒严令规定的,由林业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