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主体参与精准扶贫奖补政策兑现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市场主体参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积极性,增强带动贫困户脱贫质效,根据县委、县政府《红安县精准扶贫政策扶持实施意见(试行)》(红发[2015]7号)、《红安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136”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安排,县扶贫攻坚工作指挥部将组织专班对我县参与精准扶贫市场主体带动贫困户的情况进行验收并兑现相关奖补政策。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兑现流程
1.各市场主体提交书面验收申请报告,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初审,按产业分类后,汇总上报县扶贫攻坚工作指挥部;
时间:2016年11月12日—2016年11月21日(共10天)
2.县扶贫攻坚指挥部组织专班验收;
时间:2016年11月 22 日—2016年12月11日(共20天)
3.县扶贫攻坚指挥部将验收情况汇总报相关领导审批并按流程组织奖补资金兑现。
时间:2016年12月15日—2016年12月24日(共10天)
二、验收标准
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严格按照《红安县精准扶贫政策扶持实施意见(试行)》(红发[2015]7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验收。相关奖补政策兑现验收标准如下:
1.工业或第三产业(旅游业除外):对于安排贫困对象就业打工,使贫困对象年打工收入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或第三产业(旅游业除外),每安排一人可获得2000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工业企业,可叠加获得1000元/户的一次性奖补资金。
农业:对于安排5户以上贫困户就业打工,使贫困户年打工收入达到1万元及以上,且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农业企业,可获得1000元/户的一次性奖补资金。
旅游业:对于安排贫困对象就业打工,使贫困对象年打工收入达到2万元及以上旅游业市场主体,每安排一人可获得2000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旅游业市场主体,可叠加获得1000元/户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对于安排贫困户就业打工,使贫困户年打工收入达到1万元及以上,且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农业型旅游业市场主体,可获得1000元/户的一次性奖补资金。
2.对于与贫困户合作经营发展产业,使贫困户年收入增加3000元及以上,且带动贫困户脱贫(不含金融扶贫带动)的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农业企业),可获得1000元/户的一次性奖补资金。
3.对于既安排贫困户打工又与贫困户合作经营,每一单项不符合打工或合作经营奖补条件的市场主体,使贫困户年打工收入和合作经营收入合计达到1万元及以上,且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可获得1000元/户的一次性奖补资金。
4.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带动30户或50户及以上贫困户脱贫的市场主体,由各乡镇组织专班进行初审并上报名单,县扶贫攻坚指挥部组织联合验收专班,对其进行全面复审验收(相关验收细则,将另行制定)。
三、组织安排
按产业分类,组建验收专班。由开发区、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水产局、旅游局等分别牵头,扶贫攻坚办干部参加,组成6个验收专班,负责相关对口产业市场主体带动贫困户情况的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完毕,由产业主管局将验收结果汇总编制成册、签字盖章上交扶贫攻坚指挥部,并按资金审批流程组织奖补资金兑现。验收专班要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进行验收,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接受被验收单位吃请。
红安县扶贫攻坚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