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纪委监委贯彻落实省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序号53整改情
一、具体问题
反馈问题53: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问责条例》、《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有关要求,严肃责任追究。对省督察组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具体处理意见应征得省环境保护督察组(省环保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向社会公开。
二、整改目标
通过精准追责问责,倒逼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压实,推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三、整改措施
1.强化生态环保执纪问责意识。把学习******关于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系列部署等纳入县纪委常委会和支部主题党日学习的重要内容,把环保问责与扫黑除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结合起来,不断强化生态环保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纪律保障。
2.协调联动,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加强与环保、水利、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机制。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平台,及时受理处置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方面的问题线索。
3.严肃追责问责,倒逼各方履责。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于问题线索,依据《***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成立专班,认真展开调查,逐一厘清责任,对负有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对推进整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欺上瞒下的部门或个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4.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在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成立环保督察执纪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具体综合协调,专班负责统筹、协调、问责、上报等工作。
四、整改结果(详见佐证资料)
1.成立了环保督察执纪问责工作领导小组。
2.协调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浠水县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试行)》。
3.对因浠水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滞后,长期雨污合流,污水直排浠水河,造成水资源环境破坏的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及人员启动问责。共立案2件,处理5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2人,组织处理3人。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按照省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坚持做好环保领域严肃责任追究工作,确保长期坚持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1.继续加强追责问责力度,严防部门职能缺失;
2.继续强化监督检查,立足重点领域、重点项目。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5日,共7天)向浠水县纪委监委反映。
联系电话:0713-4233608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