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商品房开发有望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4月29日,市住建局修订起草《黄冈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性住房按照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含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中扣除还建安置面积后的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商业占比超过60%且住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含)的开发建设项目;市、区政府主导集中建设用于回迁安置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下或扣除还建安置面积后的建筑面积不足3万(含)平方米开发建设项目,可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性住房配建方式分实物配建和货币化配建两种方式。配建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与商品房开发建设的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对选择货币化配建的,应缴纳保障性住房配建货币化资金。配建货币化资金由宗地楼面地价加上建安总成本组成。其中,宗地楼面地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实际出让价格确定,建安成本按3000元/㎡收缴。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每户独立成套,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小高层或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交付使用时应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装修应达到基本入住标准,门窗安装到位,水、电、气、有线电视、电信、网络等设施设备按终端收费要求安装到位,室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一致。
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审批后30日内,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履行配建责任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合格60日内,应将其无偿移交给政府。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直接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登记在政府指定的机构名下。 (吴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