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五一期间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
中共蕲春县纪委 蕲春县监察局
关于重申“五一”期间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办(区)、县直各单位:
“五一”将至,根据中央纪委抓重要节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具体要求和省、市纪委的统一部署,现就“五一”期间有关纪律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六个严禁”
1、严禁公车私用。除特殊情况,“五一”期间公车一律入库停用,不得私用和外借,不得公款报销私人租车费用。
2、严禁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3、严禁违规大操大办。
4、严禁公款钓鱼。
5、严禁公款大吃大喝和私客公待。不得公款同城吃请,不得进入私人会所参加吃请,不得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6、严禁参与***和动用公款及接受管理服务对象邀请,违规参加各类宴请、旅游、消费娱乐活动。
二、各级党委纪委狠抓落实
1、各乡镇办(区)、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支部)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党政“一把手”要主动担当主责,及时组织学习传达“六个严禁”等纪律规定,切实管好下属、单位车辆及财物。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好执纪监督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积极协助各地各单位抓好纪律规定的落实。
3、县纪委、监察局节中将组织抽查,公开举报电话153****8789,对发现的顶风违纪问题,从严查处,点名道姓曝光。同时,一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中共蕲春县纪委
蕲春县监察局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