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黄冈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12月3日,市政府、黄冈军分区以黄政发〔2015〕21号文正式印发《黄冈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是我市落实市委、市政府双拥工作座谈会和市委常委议军会议,为驻军办实事解难题、服务部队战斗力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和实际行动。
《黄冈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由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起草,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经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审核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新《办法》共5章27条,明确了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政策依据、随军家属的界定和就业安置的原则,明确了领导机构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在就业安置方面,根据现行人事政策,针对不同的安置对象提出了相应的安置办法。对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人员)或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实行调配安置。对随军前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含中央、省驻黄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采取调配安置方式安排到系统内相应岗位。随军家属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由安置地政府发放一次性货币化安置补贴。同时,对7种不同的对象实行优先安置。《办法》提出,各地在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根据随军家属人员结构和岗位要求,每年拿出不少于招聘计划总数的5%招聘随军家属,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同时,《办法》还明确,战时荣立三等功、平时立二等功的,任副团级(副处级、专业技术9级)以上的7类人员作为就业安置优先服务对象,体现了优先优待原则。
《办法》还规定,随军家属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由安置地政府发放一次性货币化安置补贴。申请货币化安置,须与原单位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户籍、社保已经迁(转)入我市。补贴发放标准根据不同类别人员,参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和5倍的标准发放。
《办法》还提出了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的政策措施,明确了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措施,对其职业技能培训、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社会保险和随军前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