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司法局向失足学子伸援手
“盗窃一千块钱以上就可构成盗窃罪,只要你年满16周岁以上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次,之所以判你适用非监禁刑,是考虑到你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且盗窃后赃款被全部追回,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再者,考虑到你今年参加高考,是人生的一次重大转折点。于是司法机关经过综合考虑,对你实行社区矫正是为了挽救你,也是给你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你好好珍惜,学法守法,不再违法犯罪。”8月23日,蕲春县司法局局长伊立汉,语重心长地对刚从阳光基地参加公益劳动归来的社区矫正对象杨某说。
失足学子杨某听取伊立汉的嘱咐并从他手中接过300元助学金时感激涕零。杨某(女)是城关某中学的高三学生。2012年12月下旬,杨某在其租住地偷盗他人现金11000元。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款被全部追回并退还受害人。杨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今年5月中旬,蕲春县司法局组织工作人员对涉嫌犯盗窃罪的杨某是否适用非监禁刑,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依法出具了建议对杨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意见书。
7月中旬,蕲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采纳了县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判处杨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杨某及其家人对此判决表示满意。
在杨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以及其参加高考直至案件判决期间,蕲春县司法机关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在不惊动周围同学的基础上,悄悄走访杨某的学校,了解其在校情况、平时表现和心理状态等,并督促其学习法律知识,组织其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并邀请心理专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在蕲春县司法机关的共同帮助下,杨某顺利参加高考并被高校录取。(田冬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