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数据造假维护公平正义人为干扰空气站正常运行将被追责
8月25日,笔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严肃查处人为干扰空气站采样设备正常运行造成监测数据异常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我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河北省环保厅依据《环境保护法》、环保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河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人为干扰空气站采样设备正常运行造成监测数据异常行为的判定及处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人为干扰空气站采样设备正常运行造成监测数据异常行为(简称人为干扰行为),指通过遮挡、转动、喷水、喷雾、断电、损毁等行为干扰破坏空气站室外监控视频系统的监视功能,或利用维护设备以及夜暗、刮风、雨天、雾天等监控视频系统监视功能受限的时机,对空气站采样设备(包含采样管道、切割器)实施加装吸附过滤材料、开孔、松动等破坏行为,影响采样设备正常运行导致监测数据异常的行为。
办法规定,人为干扰行为的判定工作由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以下简称省应急中心)负责。省应急中心应指定专业人员依托监测数据异常自动报警功能和调取室外监控视频对人为干扰行为及其持续时间进行综合分析判定。起始、终止时间无法判定的,以最近一次运维巡检日期为准,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或调阅巡检记录进行确认。每月5日前,省应急中心对上月确认的人为干扰行为进行汇总后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依据相关规定对存在人为干扰行为的点位的监测数据判为无效,将所涉日期的监测数据按该点位历史最高值替代后重新排名,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点位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责令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并限期上报处理结果。
办法规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应认真履行空气站监督检查主体责任,严肃处理省环保厅通报的人为干扰行为。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空气站运维情况监督检查,发现人为干扰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省环保厅报告。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导致人为干扰行为多发的,省环保厅将予以全省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