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中院加强行政诉讼协调架起官民连心桥
10月30日,湖北省武穴市石佛寺镇杨煜垸村民杨永远在接受湖北卫视记者采访时,激动地说:“要不是中院行政庭为我作主,恐怕现在没房子住了!”这是湖北省黄冈市中院通过行政诉讼协调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黄冈中院积极探索行政审判工作新机制,大力加强诉讼协调,妥善处理各种行政争议,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07年以来,黄冈两级法院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852件,其中有244件是经过协调后当事人申请撤诉,在近三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无一件申诉、上访。特别是一批集团诉讼案件、有重大影响案件通过协调解决后,实现了行政诉讼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为妥善解决每一件行政纠纷,该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深入剖析案情,一方面全面摸清原告人起诉的目的和诉讼请求,分析其要求是否合理,其所要求解决的问题是否存在可以解决的基础和条件;另一方面依法审查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及时与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沟通,指出其违法行为所在,并向其提出完善、改正和补救的措施、意见,积极引导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自身作用,通过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觉完善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积极补偿相对人因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通过创造条件取得相对人谅解,从而让其主动撤诉。
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工作,往往在一个阶段或者一个环节难以完成,该院把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贯穿行政审判工作始终,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法、多种渠道协调,审判人员协调不成,庭长协调,庭长协调不成,院长协调;当庭协调不成,就择期协调;一次协调不成,再次协调;与被告协调不通,就通过其上级机关或者领导出面协调,与原告协调不通,就通过其亲戚朋友出面协调;在法院协调不成,就主动***协调。特别是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上下两级法院及时沟通。在一审协调不成的情况下,二审也不放弃协调机会,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优势,促使案件协调解决。
行政案件处理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该院在协调处理案件过程中注重综合考虑工作大局和原被告各自损失、责任大小及承受能力等实际因素,不盲目协调,根据案情制订合理协调方案。2003年黄州区政府防汛抗旱办公室接到上级通知,开启东湖沟闸门泄洪。由于开闸过猛过大,致使原告汤某放养的鱼被冲走。汤某上访无果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110000元。考虑到政府开闸泄洪有过错,给汤某造成经济损失,生活比较困难,但政府行为涉及防洪大局和广大群众利益,该庭通过协调让政府补偿汤某1.6万元,并免收其部分承包费。汤某万分感激,并很快恢复了养殖。(黄亚东 陈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