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次建立慈善大病救助基金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福利办获悉,我市首次建立慈善大病救助基金。自今年开始,每年3月份起,救助对象向本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慈善会)提出申请。
救助对象和资金来源
慈善大病救助基金救助对象为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患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特殊、重大疾病的人员。
慈善大病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为三个部分:福彩公益金、全市每年送温暖、献爱心活动接收的捐款及社会捐赠资金。
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年医疗费用按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扣除民政城乡医疗救助金额、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保险金、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金、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发放慈善大病救助金2万元。
慈善大病救助由廊坊市慈善总会负责审批,具体程序为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救助的时间为每年3月份,救助对象向本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慈善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廊坊市慈善大病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低保证;医院对《廊坊市慈善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暂行)》中规定救助病种的诊断病历、医疗费凭证;所参加的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已报销、赔付费用证明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费用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帮困资助情况证明材料。
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慈善会)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把关,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连同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上报市慈善总会审批。
对县(市、区)审核后上报的救助人员资料,由市慈善总会复审后进行公示。对批准救助的人员由市慈善总会负责具体发放工作,并将相关材料统一整理,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