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4月28日,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5月1日起,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我省自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的第六次调整。根据通知,黄冈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上调至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8元。
我市新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个档次:市区按750元/月和8/小时的标准上调;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按670元/月和7元/小时的标准上调;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按照600元/月和6.5元/小时的标准上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试用期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标准。
据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县市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将相应调整。(宋清云 董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