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出台
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我市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范市县政府机关抽象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从源头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制定和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履行职权的主要手段,也是一种准立法程序。
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市级每年审查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数量都在百件以上,10个县(市、区)每年也都审查出台相当数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过程中,有的部门存在着擅自设定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或者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本地、本部门谋取利益的问题。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实体、程序的合法、规范,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必要制定出台操作性强、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制度措施。
《管理办法》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前置审查、备案监督、评估清理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关口前移,确保文件质量。《管理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由法制机构统一进行审核把关,实行事前监督,最大限度地防止问题文件的产生。针对不同种类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了相应的审核程序。对于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六章确定了前置审查制度,即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施行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前置审查。经审查无误后,由报送部门以部门文件正式印发。
广集民意,确保民主决策。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民主性,《管理办法》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和审查环节,应当畅通征求意见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征集各方面意见。在起草阶段,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5日。在审查阶段,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举行听证会听证。
风险评估,确保科学决策。为落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管理办法》规定了对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对是否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并在报送法制机构审查及前置审查时要提供可能涉及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报告。
严格程序,确保依法决策。《管理办法》规定,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体审定制度,有利于完善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质量,预防行政决策中擅权、专断和滥用职权的现象,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经签署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的自动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加强监督,确保政令统一。廊坊市把完善备案监督制度作为行政机关内部防范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最后一道关口,高度重视。为此,《管理办法》规定,县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市政府报送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提出备案审查意见,并通过调阅抽查县级政府的发文登记簿和有关文件的方式,对各地审查备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