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楼12层以下须安太阳能
新建楼12层以下须安太阳能
自11月1日起,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将由过去的“大力推广”改为“必须执行”,且必须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实现“三同时”。
记者从市建设局获悉,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11月1日起,各设区市、县(市)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在目前能源日趋紧张、节能减排任务繁重的情况下,此项举措意义重大。
《通知》要求,12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12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同时,还特别要求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带头采用太阳能系统。
另外,对没有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可以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支持、协调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改造。
《通知》还要求,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有涉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变更等问题,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并由原施工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才可以变更。
另外,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将无法通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