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按照省人社厅统一部署,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为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
调整标准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每缴费满一年增加2元,另每人每月再增加115元。同时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
对经此次按标准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35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将于5月15日以前完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