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公安交巡警支队服务群众二十项措施
为进一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创新管理服务理念,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鹤壁市公安交巡警支队结合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二十项便民措施。
一、实行值日警官制度。在各基层单位和服务“窗口”设立值日警官,受理群众投诉、咨询。支队及各基层单位领导至少每月接待一次群众来访,督办信访事项。
二、建立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路段通告制度及路况信息发布制度。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遇雨、雪、冰、雾等恶劣天气及灾害性事件,需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的,提前将公路封闭、堵塞、限制通行等路况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公告社会,方便群众出行。
三、建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进展记录制度。各大队建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进展记录制度,及时记录调查取证、检验鉴定、追逃等侦破过程和调查事项,当受害人及亲属询问时,应当告知案件进展情况,或定期向受害人及其家属通报工作情况,确保受害人及其家属对交通逃逸案件侦破情况的知情权。
四、接受司法监督,提高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时,可以允许律师到场。侦查终结后,除涉及保密事项和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案卷材料及相关证据,应当允许律师查阅、复制、摘录。
五、增加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救援渠道,确保案件公允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后,应当召集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宣布复核结果。
六、车管工作实行“一站式”服务。从即日起,车管所所有窗口均可按管理权限受理车辆或驾驶证业务,方便办事群众。对群众提交手续不全的办事项目,一次性注明退办理由和需补办的手续,书面予以退办,实行两次办成制,绝不让群众跑冤枉路。
七、缩短核发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时间。机动车注册登记由目前的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科目三考试合格后,2天内为考试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
八、在支队、车管所检测站和各基层大队设置电子触摸屏,方便群众查询。采取公布查询电话、在政府网站公布交通违法记录等措施,拓宽查询渠道。
九、办理转出、转入的机动车因故无法驶回转出地的,可以由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确认车辆。
十、对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提供多种查询方式。对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车管所通过新闻媒体、邮寄信函等形式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提醒其尽快前来办理。同时,提供网络、电话等多种查询服务,避免群众因不了解规定或者因其他原因忘记检验期限,导致机动车被强制报废。
十一、机动车号牌号码由8选1增加为10选1供群众挑选,10月12日起实行小型汽车注册登记自编车辆号牌。
十二、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机动车报废6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也可以重新选择新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超过6个月未提出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申请的,该机动车号牌将自动收回并重新放入号牌库,供群众公开选取;申请继续使用报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的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十三、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凭服兵役、出国(境)的相关真实有效证明,可以申请延期,将审验日期延期2年。
十四、在机动车驾驶证副页打印下一次换领驾驶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等提示语。对2007年7月1日之前核发的驾驶证,驾驶人主动要求补充签注的,车管所要当场予以签注或免费换发副证。
十五、增加交警执罚异地代收系统功能,及时解除交通违法机动车、驾驶证锁定状态,年底前实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后,即可办理车、驾管业务。
十六、外地机动车被我市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在车辆登记所属地接受处理;我市机动车被外地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经发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可在我市各大队接受处理。
十七、对需要进入禁行区域内办理通行证的机动车,除可在支队办理《通行证》外,还可到辖区大队就近办理。
十八、我市大型企业、重点工程运输大件物品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全程护送。
十九、机动车因超速、闯红灯、压黄线、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被我市监控设备记录的,除可在支队接受处理外,还可就近到辖区大队接受处理。在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方便群众发现有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可以当场接受处理,不必再多次往返。
二十、交通民警在处理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时,不得当场收缴罚款,当事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全省范围内相关银行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