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商务局关于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的公告
鹤壁市商务局关于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的公告
为规范鹤壁市酒类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第25号令)和《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豫商运〔2006〕19号)的规定,现将鹤壁市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鹤壁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从9月1日起全面展开,凡在鹤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90日内(新取得营业执照的在60日内),向所在地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本公告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三、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除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企业、开发区辖区内酒类经营者以及生产销售部门、批发企业在市商务局酒类管理办公室备案登记外,其余酒类经营者按属地管理原则,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一个经营场所填报一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提交《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登记表》可到所在地商务部门领取)。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
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商务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商务行政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五、《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
六、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七、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八、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商务部第25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鹤壁市商务局
二○○六年九月五日
附:市、县、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鹤壁市商务局:新区政府大院第二综合楼南五楼511室
电话:3386138 联系人:王志强
浚 县商务局:浚县黄河路23号
电话:5522934 联系人:赵臣怀
淇 县商务局:淇县红旗路中段人民政府西一楼南头
电话:7230958 联系人:李习海
鹤山区商务局:鹤山区鹤山路4号
电话:2317563 联系人:周少芸
山城区商务局:老区红旗街路中段山城区政府东楼309室
电话:2667058 联系人:李 翔
淇滨区商务局:淇滨区小城镇服务中心四楼419室
电话:3356897 联系人:张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