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维护诚信原则提振民企发展信心
诚实信用,既是民商法重要原则之一,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原则。市场经济具有自由属性,如果不对其进行约束,容易形成“唯利是图”的现象。对于不诚信经营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应用诚实信用原则所承载的纠错机制和秩序保障作用,判决违反者承担不诚信经营行所带来的民事责任,从而为民营企业正常经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这也是人民法院发挥价值引导功能的应有之义。
2018年11月20日,常州法尔林精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林公司)与常州威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康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定制(加工)合同》及《设备技术协议》,约定威康公司向法尔林公司定制一台导向柱镗孔数控专机,总价款为58800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4个半月,付款方式为预付50%定制费,机床发货前定制方付清机床余款,验收标准为由法尔林公司在验收前1周通知威康公司,威康公司派出相关人员到法尔林公司进行验收,按《技术协议》验收;同时还对培训、服务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约定。
合同签订当日,威康公司支付定制款250000元。完成任务后,法尔林公司多次通知康威公司前来验收机器设备,而康威公司却以法尔林未完成定制任务为由,拒不完成验货任务,也不支付剩余定制款。无奈之下,法尔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康威公司完成验货义务并接受该设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威康公司明知定制机器设备需要及时验收,既没有善意履行完成验收机器设备的义务,也没有提供法尔林公司未完成定作任务的相应证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支持法尔林公司诉讼请求。康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官司赢了,大大提振了法尔琳公司的发展信心,继而更加有力推动了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