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 劳动者购买假证被开除劳动仲裁委没有赔偿
孙先生在常州市新北区一家企业从事焊工工作,焊工属于特种作业,上岗应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特种作业证(焊工证),企业在发现孙先生并未持有焊工证后,要求孙先生参加证件的培训及考试,孙先生在考试中未能通过理论考试,于是申请人购买了一本假证交给公司,公司为孙先生报销了考试费用580元。近日,在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中公司发现孙先生的焊工证造假。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员工手册》“违纪解聘”条款中“向公司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规定与孙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孙先生不服,向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赔偿45000元。
仲裁委在公开审理后认为,孙先生购买假证并提供给公司的行为是确定的,已经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违纪解聘”条款中“向公司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规定。且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证)属于特种作业证,孙先生购买假证并提供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给安全生产带来了隐患,严重影响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公司依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孙先生予以解除的处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并且依照此规定,用人单位对于严重违纪的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裁定对孙先生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孙先生不服裁定,上诉至新北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劳动者如果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孙先生提供虚假的证书,因该行为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涉及安全生产问题,性质较为严重,被告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另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购买、使用假证件属于违法行为,一旦查实还将受到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劳动者千万不要触碰假证件,以免因此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