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薛家消协调解消费者就餐纠纷
近日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一家东北铁锅炖点了一份大马哈鱼,食用后就餐人员均出现肚子拉油现象,怀疑商家用油鱼冒充大马哈鱼,要求查处。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薛家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商家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了解商家给消费者食用的马哈鱼肉质是白色的。经查,马哈鱼的肉质应该是红色的。通过对商家负责采购人员的询问调查,调取采购人员微信采购记录,发现商家采购的马哈鱼是从福建的一家食品公司采购。工作人员发现国内马哈鱼的产地主要在东北乌苏里江、黑龙江、松花江一带,联系商家进货单位销售人员,销售人员明确答复销售给商家的所谓马哈鱼是肉质为白色的油鱼。通过了解:油鱼的中文学名为棘鳞蛇鲭,这种鱼中含有大量难以消化蜡酯,根据文献记载,这些鱼类所含的蜡酯约为体重的20%,由于这类鱼不会分解其膳食中自然存在的蜡酯,于是蜡酯囤积在体内,包括鱼皮和鱼肉。 而且蜡酯溶点高达45℃,因此人体在进食油鱼后无法分解及吸收,肠道受刺激后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腹泻,例如迅速排出小量黄色或橙色油分;或严重腹泻,并有噁心、呕吐和头痛。消费者食用商家提供的马哈鱼出现肚子拉油现象和食用油鱼后反应的症状一致。查阅商家店内菜单,菜单上明确显示销售的是马哈鱼。基于以上事实,商家承认是用油鱼冒充马哈鱼。当事人在其菜单上标明其销售的是马哈鱼,而实际提供给消费者的是油鱼,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的规定,构成提供的商品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新北区消费者协会薛家分会的工作人员经过调解,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餐费并给予800元赔偿,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对于商家的违法行为,移送稽查处理,稽查工作人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商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