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全文 |
1 | 关于常州港华春江高压燃气管线工程项目的报告表的批复 | 常新行审环表[2018]355号 | 2018.09.17 | 常新行审环表〔2018〕355号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批的《常州港华春江高压燃气管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滨江经济开发区、孟河镇预审意见均收悉,经受理公示和批前公示,我局审批意见如下:一、根据《报告表》分析及其结论意见,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二、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2883万元,建设常州港华春江高压燃气管线工程项目。本项目高压燃气管线工程起点位于常州新北区春江镇港华燃气青城门站,敷设至扬中管线交界点,具体走向详见《春江高压燃气管线设计方案-规划图》。具体建设内容按《报告表》中内容实施。项目必须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三、你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二)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车辆冲洗、洒水降尘等,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临近单位设施。(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四)项目施工时应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并采取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六)企业应认真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四、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2018年9月17日抄送:区环保局、滨江经济开发区、孟河镇 |
公示期限 | 公告日期:2018年9月17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 |||
反馈意见方式 | 联系人:行政审批局联系电话:0519-85127727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