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4月25日—2017年04月2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全 文 |
1 | 关于常州大扬电装有限公司常州大扬电装有限公司建设车用电器生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常新环表[2017]104号 | 2017年04月25日 | 常州大扬电装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批的《2016627791车用电器生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区经发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320****606878)、三井街道预审意见收悉,经受理公示、批前公示,我局审批意见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及其结论意见,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二、批准确定的建设内容:总投资20万美元,在新北区金沙江路6号,租用生产厂房,实施车用电器生产技改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闪光器15万套、稳压器15万套、启动继电器20万套的生产能力。项目产品方案、主要原辅材料、主要设备及生产工艺按《报告表》确定的内容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及规模。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无工艺废水产生,生活污水达标接管进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四)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消声措施,项目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特别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处置应按照当前危险废物环保管理规定执行,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严格做好危废堆放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按危废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要求,转移过程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转移。(六)企业应认真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应严格操作到位。(七)项目以车间一、车间二边界外扩50米形成的包络区设置为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环境敏感点。(八)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四、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单位t/a)如下:(一)水污染物:污水量(生活污水,接管量)400。(二)大气污染物:烟尘0.108、非甲烷总烃0.045。(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五、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报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等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七、项目建设期间及竣工验收前现场检查由三井街道负责,现场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督查抽查。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4月25日抄送:三井街道、区环境监察大队 |
2 | 关于常州市克莱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新建汽车零部件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常新环表[2017]105号 | 2017年04月25日 | 常州市克莱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批的《汽车零部件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区经发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320****606878)、龙虎塘街道预审意见收悉,经受理公示、批前公示,我局审批意见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及其结论意见,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二、批准确定的建设内容:总投资500万元,在新北区浏阳河路8号,租用生产厂房,实施汽车零部件加工制造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加工汽车零部件8万件的生产能力。项目产品方案、主要原辅材料、主要设备及生产工艺按《报告表》确定的内容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及规模。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生产废水经污水站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达标接管进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制纯水废水作为清下水排放须符合相关规定。(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四)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消声措施,项目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特别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处置应按照当前危险废物环保管理规定执行,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严格做好危废堆放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按危废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要求,转移过程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转移。(六)企业应认真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应严格操作到位。(七)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外扩50米形成的包络区设置为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环境敏感点。(八)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四、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单位t/a)如下:(一)水污染物:污水量(接管量)3480、COD1.392、SS1.044、NH3-N0.0168、TP0.0024、石油类0.03。(二)大气污染物:烟尘0.028、非甲烷总烃0.1296、SO20.224、NOX0.656。(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五、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报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等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七、项目建设期间及竣工验收前现场检查由龙虎塘街道负责,现场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督查抽查。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4月25日抄送:龙虎塘街道、区环境监察大队 |
3 | 关于新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配套辅助用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附加专项)的批复 | 常新环表[2017]108号 | 2017年04月27日 | 新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批的《配套辅助用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环境风险专项评价)》(以下简称《报告表》)、市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常发改行服备[2016]56号)、滨江经济开发区预审意见、市咨询中心评估意见收悉,经受理公示、批前公示,我局审批意见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及其结论意见,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二、批准确定的建设内容:总投资500万元,在新北区龙江北路1569号现有厂区内,建设配套辅助用房项目,项目建成后用于树脂空桶、生化污泥、过滤残渣等工业废弃物的暂存。项目产品方案、主要原辅材料、主要设备及生产工艺按《报告表》确定的内容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及规模。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无工艺废水产生,不新增生活污水。(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标准。(四)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消声措施,项目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特别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处置应按照当前危险废物环保管理规定执行,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严格做好危废堆放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按危废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要求,转移过程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转移。(六)企业应认真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应严格操作到位。(七)项目以危废房边界外扩50米、废桶库边界外扩100米形成的包络区设置为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环境敏感点。(八)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四、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单位t/a)如下:(一)水污染物:不新增。(二)大气污染物:苯乙烯0.045。(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五、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报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等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七、项目建设期间及竣工验收前现场检查由滨江经济开发区负责,现场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督查抽查。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4月27日抄送:滨江经济开发区、区环境监察大队 |
4 | 关于国机重工(常州)机械再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国机重工(常州)机械再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机械设备修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常新环表[2017]106号 | 2017年04月27日 | 国机重工(常州)机械再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批的《机械设备修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区经发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常开经备[2016]330号)、三井街道预审意见、区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新环罚字[2017-043]号)收悉,经受理公示、批前公示,我局审批意见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及其结论意见,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二、批准确定的建设内容:总投资600万元,在新北区华山中路36号,租用生产厂房,实施机械设备修理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修理机械设备200台(套)的能力。项目产品方案、主要原辅材料、主要设备及生产工艺按《报告表》确定的内容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及规模。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冲洗废水经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达标接管进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四)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消声措施,项目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4类标准。(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特别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处置应按照当前危险废物环保管理规定执行,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严格做好危废堆放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按危废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要求,转移过程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转移。(六)企业应认真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应严格操作到位。(七)项目以维修车间边界外扩50米形成的包络区设置为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环境敏感点。(八)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四、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单位t/a)如下:(一)水污染物:污水量(接管量)374、COD0.158、SS0.112、NH3-N0.013、TP0.0018、石油类0.0004。(二)大气污染物:不新增。(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五、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报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等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七、项目建设期间及竣工验收前现场检查由三井街道负责,现场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督查抽查。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4月27日抄送:三井街道、区环境监察大队 |
5 | 关于常州中车铁马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常州中车铁马实业科技有限公司氢氮混配站及储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常新环表[2017]109号 | 2017年04月27日 | 常州中车铁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批的《氢氮混配站及储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区经发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常开经备[2016]160号)、薛家镇预审意见、区环境监察大队立案审批表收悉,经受理公示、批前公示,我局审批意见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及其结论意见,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二、批准确定的建设内容:总投资30万元,在新北区顺园路19号,新建氢氮混配用房,购置液氮储罐1只,实施氢氮混配站及储罐项目,项目建成后生成氢气、氮气用于原有项目。项目产品方案、主要原辅材料、主要设备及生产工艺按《报告表》确定的内容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及规模。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无工艺废水产生,不新增生活污水。(三)根据《报告表》分析,本项目无工艺废气产生。(四)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消声措施,项目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五)根据《报告表》分析,本项目无固体废物产生。(六)企业应认真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应严格操作到位。(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四、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单位t/a)如下:(一)水污染物:不新增。(二)大气污染物:不新增。(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五、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报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等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七、项目建设期间及竣工验收前现场检查由薛家镇负责,现场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督查抽查。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4月27日抄送:薛家镇、区环境监察大队 |
公示期限 | 公告日期:2017年04月27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 |||
反馈意见方式 | 联系人:项目管理处 联系电话:0519-85163087、985177984 传真:0519-85163087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