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工伤定期待遇又将提高
近日,区人社局社保中心将根据省人社厅和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文件精神,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是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此次调整将从2020年1月1日起补发待遇。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63元,二级234元,三级228元,四级223元。
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按260元/月、210元/月、160元/月调增,调增后分别低于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分别按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执行。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0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