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开展环卫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改善常州市环卫行业职工住房条件,推动环境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全省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苏建城[2012]614号)文件精神,7月12日,市房管局与市城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环卫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常房发[2013]44号),决定为符合条件的环卫职工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这些年来,一线环卫职工为常州整洁的市容、市貌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是,由于他们不具有常州户籍,无法享受到住房保障的成果,至今大部分还居住在城中村等住房条件较差的地方,生活设施简陋。因此,改善环卫行业职工的住房条件,保证环卫职工队伍稳定,实现常州环卫事业健康和持续发展,试点工作将十分必要。 环卫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夫妻双方或一方在环卫系统连续工作满三年,且连续缴纳一年(含)以上社会保险;(2)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300元(含)以下;(3)在常州无房产,且5年内在常州无房产转让行为;(4)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单身人士须满35周岁);(5)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该家庭需交纳3.5元/平米的月租金,同时自行承担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等小区物业费用以及水、电、气、有线电视等生活费用。 本次试点范围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具体申请工作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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