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局中小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快速发展亟需关注
近年来,常州辖区中小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迅猛,成为各行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新的增长点,但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亟需引起关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末,辖区中小商业银行共办理企业直接融资业务发行承销、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信贷及票据类信托理财、银信合作为企业融资等各类投行业务44笔,金额160.6亿元,超出中小商业银行全年新增贷款11.7亿元。投行业务共实现中间业务收入1.13亿元,占中间业务收入的26.5%。业务发展主要表现出四个特征:一是业务单笔金额大,单笔金额在2亿元以上的有25笔,笔数和金额占比分别为56.8%和88.7%,最大单笔金额达30亿元。二是主要业务对象是政府类平台公司,共办理业务21笔,金额127.8亿元,占比达79.6%。三是产品结构比较单一,债券承销业务是主力军,其中,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结构化融资、融资租赁业务占比分别为48.1%、36.4%和4.7%。四是银行之间发展不均衡,各行对投行业务的重视程度和发展动力不同,同业差距明显,如成立时间相同、资产负债规模相似的两家银行,一家2012年办理投行业务超60亿元,但另一家仅办理2亿元。 一、快速发展的原因 (一)债券市场扩容,企业“弃贷选债”。2012年,辖区中小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增长普遍快于银行其他业务,其中又以债务融资工具为主力军。究其原因,一是信贷规模长期紧张和贷款基准利率高于发债成本,企业纷纷“弃贷选债”。二是近年来债券审批逐步放宽,债券品种不断增加,激发了企业发债热情。三是新推出的非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由于不受“发债规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的限制而广受企业追捧。 (二)平台贷款清理,企业“信贷脱媒”。近两年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以来,各行行业准入趋严,企业纷纷借道其他渠道满足资金需求,信贷脱媒现象明显。据统计,平台贷款整顿以来,常州辖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由2010年末的741.9亿元降至2012年末的493.1亿元,占比由23.9%降至12.3%。某平台公司贷款余额近两年减少12亿元,但通过债务融资工具、银信合作产品、结构性融资等融入资金达51.5亿元,投行业务成为其融资主渠道。 (三)直接收益颇多,银行“何乐不为”。商业银行投行业务虽然会与传统业务抢占资源,但其带来的直接收益不容小觑,除了中间业务收入丰厚外,还表现在:一是低资本消耗,部分投行业务不占用资本或者少占用资本,如某行投行业务参照贷款标准的30%计算风险资产权重,其只需对应1.2%的经济资本。二是大幅度拉动负债业务,如某行2012年纯存款、贷款派生存款和投行业务拉动存款三者增量分别为15%、40%和45%,又如某行投行业务对存款增长贡献度最高时达42.5%。 (四)尚存监管盲区,银行“政策寻租”。在目前分业监管的制度设计下,商业银行投行业务整体法律框架和具体业务监管规范还不够健全,相关业务还存在立法空白和监管盲区,如对投行业务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方面尚无规范;监管统计部分尚未对投行业务建立监测体系;基层监管部门对投行业务的检查很少涉及,这些都给银行部分投行业务留下了一定的监管套利空间。 二、业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人才力量薄弱,复杂业务难以开展。目前,各行均未设立独立的投行业务管理部门,未配备专职人员,而是直接将投行业务职能赋予金融同业部或公司业务部等部门。据统计,十家银行从事投行业务人员仅有38人,且均由公司金融或其他业务人员兼任,大部分银行采取了“以干代训”的模式,普遍缺乏一支精通金融、财务、法律知识,具有投资银行业务技能的专业人才队伍。 (二)创新能力不强,信贷业务投行化。一是产品种类相对匮乏。调查发现,各行投行产品虽然名目众多,实质却基本相同,如同样一款产品,在A行称结构性融资,在B行称非标贷款,在C行又称银信合作产品。各行在开展投行业务时多简单模仿同业产品,市场跟风现象明显,如在收费清理整顿的冲击下,各行一度占中间业务收入比重最大的财务顾问业务集体萎缩,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手续费取而代之。二是信贷业务投行化。部分银行寄希望于投行业务实现战略转型,但效果却差强人意,诸如上市培育、收购兼并、股权顾问等真正意义上的投行产品缺乏,绝大多数服务和产品只是信贷业务形式上的投行化,如某行3户投行大客户,2010年末在该行均有授信,但2012年末都已无授信余额。又如某企业将募集的2亿元集优债中的1.8亿元在承销行开立存单,办理了存单质押贷款1.5亿元,传统信贷业务和投行业务“简单”的、“形式”上的互相“转化”。 (三)市场趋于饱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表现在:一是市场趋于饱和,增长潜力有限。常州区域中小型企业居多,市场上满足投行业务办理条件的企业数量较少,各行投行业务在经历了井喷式增长后,市场需求基本饱和,后期需求大多也是用于置换贷款、或用于归还上期募集资金,在市场需求未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各行要保持业务继续跃升的难度将越来越大。二是短期效益明显,长期加剧脱媒。各行投行业务对象主要是大型企业或政府类平台,营销成功短期内会带来规模扩张等直接收益,但长期会加剧企业的信贷脱媒。 (四)各类风险并存,信用风险难规避 1、政策风险。尽管目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限制已经大大松动,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监管法规进行管理,但关于投行业务的具体监管细则尚未出台,政策上存在较大的弹性,之前的“默许”可能会成为今后的“禁止”。被调查银行普遍表示,对投行业务“是否计入信贷规模、是否纳入存贷比考核、风险资产和资本计算占比”等政策变动表示担忧,一旦监管政策调整,出现须将已形成的投行业务计入信贷规模、计算存贷比等情形,以目前的规模计算则需要承担消化较长时间。 2、信用风险。表现在:一是风险“被动”转移。如某行在向客户推介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时,承诺客户短券到期前银行会提供配套授信支持,可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偿付,偿还后进行续发,续发募集资金到账后再用于偿付银行贷款。一旦客户无法偿付,银行将代垫资金,风险转移至表内。二是风险“直接”持有。如某行为了保证某企业私募债发行成功,采取余额包销的模式,发行的私募债98%以上由其总行买入后进入表内“直接投资”科目。三是风险“实质”承担。按照目前的监管规定,信托公司本应在项目的受托责任、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中起主导作用,但某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的结构性融资产品,则由银行负责“项目尽职调查、贷后管理和资金监控”等工作,签署的责任书中也明确由银行“承担一切经营责任”。 3、声誉风险。有些投行业务虽然自身风险较小,但如果未能给客户带来预期收益,甚至给客户带来损失,一定会对银行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如为了保证发行,银行一般会对“承销费率、市场化最低成本、发行进度、分销配售、资源调动”等作出“承诺”,一旦未能成功发行,或推迟了发行时间,或发行成本超出企业预期,则会引起企业不满。 三、相关建议 (一)银行层面。一是应克服“投行业务无风险”的观念误区,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建立风险“防火墙”,定期排查各类业务开展情况。二是应规范业务发展,杜绝监管套利,应严格业务办理条件,完善内部尽职调查内容和程序。三是应遵循良性市场竞争规则,避免以违规手段开展恶性竞争,并在合同中明确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不可为做业务而轻易承诺、甚至“不当”承诺。 (二)监管层面。一是应深入调查投行业务,梳理业务办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监管套利行为,出台业务实施细则,规范引导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健康发展。二是加强监管,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防范风险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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