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阶段来说,住宅物管有前期和后期之分。 前期物管是指在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企业进行的物业服务,是小区物管的基础阶段。由于制度不全、监管缺失等因素,前期物管存在合同不规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等问题,成为小区物管“短腿”之处。《条例》对此进行了完善。 修改合同范本不得侵害业主权益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销售物业前,应当参照物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规约;建设单位修改合同示范文本,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规约,向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并作为买卖合同的***。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包括各分类分项服务标准、服务标准的评估方式,还应当载明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清册,公共收益专用账户的设立、查询方式,以及公共收益的核算、分配方式等。 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就新物业企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征得已销售物业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15日以上。 规范物业服务费调整程序 《条例》规定,前期物管阶段,普通住宅的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应当每3年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政府指导价调整后,物业企业调整收费标准,需要走3个程序:一是要委托专业机构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以上;二是将拟调整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并书面告知街办(镇政府)、辖市(区)价格和物业主管部门;三是调价方案也须经双过半数业主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5日。 《条例》还规定,业主认为收费标准调整违反程序的,可向街办(镇政府)、辖市(区)物管主管部门投诉;对调整的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针对物业服务用房存在配置不足和使用不规范现象,《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保证物业服务与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 前期物管期间,物业服务用房由物业企业出租或者经营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租赁费用不得低于相邻地段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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