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加大医药卫生价格检查力度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市物价局部署开展201
为全面完成我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各项检查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纠风办、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01号)和《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开展全省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苏价检[2012]52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正常的医药价格秩序,减轻群众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去年开展的全市医药卫生价格服务大检查基础上,常州市物价局全面部署开展2012年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工作。 一、2011年全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工作情况 去年,按照国家和省部署,我局牵头部署开展了新一轮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工作,用两年时间,对全市所有医药卫生服务机构和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面达到100%。大检查由我局联合市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统一部署,各辖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组织安排。全市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克服人手少、任务重等困难,集中力量开展大检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采取自查、下查一级、联合检查、交叉检查与本级检查五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201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以及相关的收费行为。 去年,我市有5家3甲医药卫生服务机构由省局直接检查;市局组织了3个检查组,对市属的15个医疗服务和相关单位以及辖市、区3个医疗单位2010年1月以来的医药价格和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查出违法案件11件。组织交叉检查辖市、区3个医疗单位,查出违法案件3件。共计涉嫌价格违规金额1000余万元。检查出的主要问题有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取消项目继续收费、药品超差率销售等。目前,已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的医疗机构数2家,并已处罚到位,其余近期正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处理之中,较好地彰显了此次医药大检查组织细、声势强、力度大的特点。 二、2012年全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工作部署 (一)检查的对象 今年的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主要对象是:民营卫生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有资质的医疗诊所、门诊部等。 (二)检查内容及重点 这次全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以《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开展全省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苏价检[2012]52号)文件为主,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1、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有无利用同品种同名称普药价格执行单独定价的情况; 3、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及时调整国家、省、市公布的药品价格,有无推迟执行或不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 4、明码标价执行情况。 医疗部门: 1 、民营卫生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执行国家、省、市公布的药品价格及相关政策规定; 2、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 3、对第二类疫苗是否严格执行调拨供应价格或零售价格;差率控制、备案制度和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等; 4、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价格零差率销售政策;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是否按规定执行; 5、 民营医疗机构是否执行全省统一归并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是否存在自立项目和分解项目收费;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收费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执行,收费的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 6、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三)重点检查的时段 重点检查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及相关的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四)组织方式 此次大检查按照省局要求,由市局统一组织,各辖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具体实施。以本级检查为主,同时对部分单位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1、市局检查市级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以及民营医疗机构。 2、市局与天宁、钟楼、戚区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检查部分医保定点药店。 3、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继续委托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处理。其它有资质的医疗诊所、门诊部、零售药店等检查对象由所在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检查。 4、在检查阶段,市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重点督查。 (五)检查的时间安排 根据省局安排,这次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从3月份开始到6月份结束,7月份至10月份为整改处理阶段。 市物价局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提高认识,统筹安排,加强协作,对大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做好请示和沟通工作,确保今年的大检查任务圆满完成。同时要求各被检查单位积极配合,开展自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