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参保女职工计划生育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为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用人单位经济负担,近日,市人社局出台《关于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在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结扎、单纯输卵管结扎、人工流产、中期终止妊娠、实施皮埋、取出皮埋。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按照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的通知》规定执行。常政发?2003)167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接受以下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其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节育手术假期为: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1天;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14天;中期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0天;实施皮埋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取出皮埋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同时施行两项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市本级具体符合补偿条件的参保用人单位,可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补偿手续。 《通知》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保障妇女健康,促进家庭幸福,更好地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等的协调发展,同时将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参保用人单位的事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