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调控手段助推稳价安民——我市恢复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为切实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恢复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日前出台了《常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今明两年的资金盘子同步确定。 一是明确资金来源。我市价格调节基金每年通过财政性资金安排,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此外,还可按规定申请使用省级价格调节基金。 二是明确使用方式。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补贴、补助和贴息三种方式,主要包括补贴执行价格调控政策而造成亏损的生产经营者、补偿履行保供稳价职责的生产经营者、补贴或奖励通过市考核验收的平价商店举办者、困难群体价格补贴、价格调控经费补贴等五个方面。 三是明确审批程序。价格调节基金由价格、财政部门根据价格异常变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实际需要,制定补贴方案后实施;或者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申请使用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县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四是明确各方权责。价格、财政部门指导本地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和使用,并负责相关的审批、管理、公示等工作;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并及时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五是明确资金规模。经市价格、财政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今年市本级财政将追加价格调节基金300万元(不包括年初预算已安排的对低收入群体的价格补贴),明年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将安排2000万元(含对低收入群体的价格补贴)。 我市恢复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进一步丰富了政府价格调控的经济手段、为全市稳价安民工作提供了新的支持。下一步,市价格、财政部门将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并依托全市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和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凝聚各方力量、推进稳价安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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