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财政五项机制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审计管理
2011年,在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工作中,市财政将建立五项监督机制。一是审计服务质量考核机制。由市财政局、审计局制定《常州市市级政府性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业务考核指导意见表》,项目建设单位依照指导意见制订相关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是审计服务质量复查机制。由财政、审计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一定比例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服务质量进行复查。三是审计服务廉政机制。在委托审计合同订立的同时,审计定点服务商应与签订合同的委托方签订廉政承诺书,由审计定点服务商对廉洁从业作出书面承诺,作为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四是审计服务督查机制。由市财政、审计及基建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基建项目的中介机构审计服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况、监督考核、合同履约、廉政落实等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等方式依法处理。五是审计服务管理问责机制。对审计定点服务商存在企业资质、业绩、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谋取中标的,将取消本轮审计定点服务商资格,将其不良记录入案,直至取消下轮政府采购投标资格。对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规避政府采购擅自委托审计服务、擅自调整审计费率、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审计服务活动、非法干预招标、与审计服务利害各方恶意串通和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招标采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其他违反相关廉政规定行为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