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出台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新规1月1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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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03日发表
《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近期出台,从明年1月1日起,市民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的时候,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可有效减少购房双方的矛盾纠纷。 正在筹备结婚事宜的市民小张,在常州经开区购买了一户新房,明年即将交付。买的时候只见到图纸和模型,房子真正到手究竟会是什么样,小张心里还真是没底。 “因为是婚房嘛,对绿化、小区配套设施,还有水电比较有顾虑。”小张担忧道。 小张的顾虑并不是多余,据介绍,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商品房交付使用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曾一度多发。2013年,常州建设、房管、规划、国土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取得一定效果。但是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撑,依然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据统计,今年常州两级法院受理的涉及商品房案件2000多件,市仲裁委受理300多件,其中50%以上是交付时产生的纠纷。 “没有标准其实对购房者还有开发企业都是不利的,对于购房者来说,我就要成为一个专家,要懂得房屋交付方面各种各样的问题,我要去查各种各样的证件、证明。对于开发企业来说,由于标准不明确,违法企业的成本就会降下来,这样就会在整个行业当中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常州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张翔解释道。 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列出了十四项交付条件,包括已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供水、供电、信息、燃气等设施配套到位;实施雨污水分流;按方案完成绿化工程;以及安装有线电视端口、功能照明、邮政信报箱等。 “这次《办法》明确适用范围是全市全部适用,这样有利于或者便于各个开发企业到各区去投资都是一样的模式,同时也是平等地保护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市城乡建设局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主任蒋联军表示。 《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没有完成交付使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可处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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