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全省首个地方性告知承诺管理暂行办法
7月30日,《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这是浙江省首个针对告知承诺制审批出台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力求***“准入不准营”这个全国性难题,推动告知承诺法制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办法》共十八条,明确了告知承诺适用范围、判定标准和条件规则等。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从定义、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和告知承诺文书等三方面明确告知承诺的含义和条件;二是从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的承诺、材料提交规则和审批决定等四方面明确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三是从事中事后监管、退出机制和信用约束等三方面明确告知承诺的后续监管。
较之全国各地市已出台的相关办法,上述办法有着独有的特色:一是从政府端明确可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范围标准;二是从政府端统一实行告知承诺事项的提交材料减免规则;三是从企业端赋予其二次承诺的申请机会,即对“将具备条件的告知承诺”,企业(仅限尚未开展经营活动)因非主观故意造成未能在约定期限补交材料或满足其承诺达到的条件时,允许适当延长承诺期限,给予企业“二次承诺机会”,而非直接撤销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