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耕地占用税新适用税额9月1日起施行
8月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决定》综合考虑了我省人均耕地面积、经济发展状况并结合当前减税降费大背景,按照“税收法定、税负下降、结构优化”的原则确定适用税额标准,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确定为50元、45元、35元和25元四档。其中我市市级(含定海区、普陀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原每平方米50元调减到每平方米45元,岱山县和嵊泗县的适用税额维持不变,为每平方米35元;《决定》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在税法授权的幅度内作出了优惠调整,按照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的60%执行;对占用基本农田的,继续执行按照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的150%征收政策。
《决定》实施后,将对我市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