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防城港市港口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细则(试行)有关意见的公示
防城港市港口区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防城港市港口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发放管理细则(试行)
有关意见的公示
为了加强港口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便民、安全、高效,确保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地见效,港口区财政局起草了《防城港市港口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在线提交方式或电子邮件、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7月12日
通讯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街道建政路17号港口区财政局会计监督管理股
邮编:538000
电子邮箱:gkqczjd@163.com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黄春梅,0770-6106370
***:防城港市港口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防城港市港口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6日
***
防城港市港口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发放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惠民惠农政策,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便民、安全、高效,确保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地见效,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扶贫办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 年)〉的通知》(桂财监〔2021〕19 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22〕18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规〔2022〕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直接发放给特定补贴对象,主要用于实现各项惠民惠农政策目标的各类补贴资金(不含社会保险待遇)。
“一卡通”发放,是指自治区、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财政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直接兑付到特定补贴对象指定的***(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存折(以下简称“一卡通”)的发放方式。
第三条 我区补贴资金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使用。“一卡通”管理系统管理员设在区财政局。系统管理员、业务经办员和业务审核员间不得相互兼岗。
第四条 “一卡通”管理遵循惠民惠农资金“责任主体不变、政策标准不变”原则,实行“资金一卡发、监管一体化”的运行体系,改变现行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承接、发放资金的做法,实行所有的补贴补助资金统一进行发放,着力构建审核、公示、查询、运行、监管“五位一体”的惠民惠农资金发放监管平台,确保各项补贴补助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足额发放。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管理系统集中发放,直达受益补贴对象的唯一指定***,建立健全便捷、安全、高效的补贴资金发放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补贴资金项目范围
第五条 本管理细则仅适用于全区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补贴资金项目范围、基础信息管理、补贴项目管理、补贴信息登记、补贴资金拨付、“一卡通”兑付、发放情况反馈及处理、内控管理、对账管理等工作内容。补贴项目政策执行、补贴资金筹集分配下达、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管理、补贴资金绩效监督管理等职责不变,仍按照各类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和政策执行。
第六条 除中央和自治区明确不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或存在特殊情况的项目外,原则上要将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项目均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范围。
对自治区明确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的补贴资金项目,要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并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对我区自行需要纳入的补贴资金项目,由区级确定后纳入,并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因政策原因补贴资金项目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统筹补贴政策和资金整合,负责本级补贴资金筹集、分配方案审核和办理资金拨付等工作。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清单,负责牵头做好本级补贴政策清单公开和动态调整工作,提升补贴政策清单质量。负责牵头本级“一卡通”管理系统应用推广及制定相关制度办法。按职责开展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补贴政策实施和资金管理、补贴基础信息审核管理等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发放真实、完整、准确。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动态调整政策清单。未了解的事项可向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指导。有条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可采取业务信息系统与“一卡通”管理系统对接方式实现补贴资金发放。
对按相关规定补贴资金由镇(街道)或同级财政部门发放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审核、提供补贴发放信息;补贴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发放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反馈处理好补贴发放信息。要围绕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完善相关补贴政策。要配合做好补贴信息共享等工作。并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信访及信息公开申请。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制定的制度文件和获取的财政补贴发放信息等,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集中公开等工作。
第九条 代发金融机构。广西银保监局负责指导代发金融机构规范有序做好补贴资金代发工作。代发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代发协议,提高补贴资金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鼓励其提供免费、及时、逐项的补贴信息告知服务。代发金融机构向补贴群众提供便捷的查询、取款途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发放信息。代发金融机构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实名制,严禁违规代办、冒领补贴等风险。
第四章 “一卡通”管理系统业务流程规范
第十条 基础信息管理。我区建立健全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日常管理机制,定期完善、清理、校验“一卡通”管理系统居民基础信息,确保本区域内实现“一人(户)一卡”。鼓励推行使用社会保障卡作为补贴资金发放载体。
区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牵头组织本单位或镇(街道)负责其补贴项目涉及的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管理,包括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采集、新增和变更。其中,涉及新增、变更的基础信息(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所属区域、持卡人姓名、***号、所属银行、持卡人与补贴对象的关系等),指导补贴对象本人申请并签字确认(模板详见***),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镇(街道)审核后,将变动后的基础信息名单按照“一卡通”管理系统的模板制表并盖章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录入“一卡通”管理系统“居民信息”模块。自治区、市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维护和录入其补贴项目涉及的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特殊情况除外。
财政部门对“一卡通”管理系统中本级区域内存在一人多卡、身份证信息重复的,要反馈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镇(街道)处理,确保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补贴项目管理。同一个补贴项目,只能在“一卡通”管理系统中发布一次。需要新增补贴项目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一卡通”管理系统“项目管理”模块中进行项目申报,提交财政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发布。
第十二条 补贴信息登记。业务主管部门或镇(街道)按照政策标准和范围,核定本地区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按照各补贴资金管理要求审核补贴数据、公开公示(不宜公开公示的补贴对象信息除外),并在“一卡通”管理系统“补贴登记”模块中录入、审核补贴对象的补贴信息,确保补贴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安排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贴资金。各补贴资金发放单位(包括业务主管部门(单位)、镇(街道)、财政部门等,下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要求和委托代发协议,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委托代发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一卡通”兑付。各补贴资金发放单位在“一卡通”管理系统“指标管理”模块中录入对应的文号、指标、账户等信息;在“兑付管理”模块中兑付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将兑付凭证和补贴发放数据推送至代发金融机构,通过代发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汇入补贴对象“一卡通”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发放情况反馈及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各补贴资金发放单位要全程***、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到位情况。若出现补贴资金发放失败、错发、漏发等情况,要及时反馈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镇(街道)等相关单位处理。经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重新按程序办理补发、漏发资金支付手续,对错发的资金予以追回,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准确、有效、安全。
对于因补贴对象***等基础信息错误导致发放失败,需要进一步核实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已实现使用业务信息系统对接“一卡通”管理系统方式的,应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将发放情况反馈至业务信息系统,由业务信息系统处理后及时重新提交“一卡通”管理系统进行补发。
第十六条 加强内控管理。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运行规章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严格落实录入、审核等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等有关财经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各个环节规范运行,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七条 完善流程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时完善相关补贴政策,明确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流程,实现管理规章制度化、程序流程规范化、操作权限明确化。
第十八条 加强对账管理。各补贴资金发放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对账机制,加强与代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对账管理,代发账户中有资金结余的,要及时退回处理。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的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个人申领的补贴补助资金,原则上发放到申请人认定的银行账户中;以家庭为单位的补贴补助资金,原则上发放到户主的“一卡通”银行帐号。
第二十条 惠民惠农资金采用“镇(街)填报、部门审核、财政拨付、银行直达”的方式进行发放,流程如下:
(一)制定补贴补助资金发放方案
对上级部门已明确发放标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同内根据区财政下达的资金计划或部门预算及相关文件制订补贴补助时资全发放方案。由我区确定发放标准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或部门预算,制订发放方案(草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补贴补助资金数据采集及公示
1.村(社区)根据资金发放方案组织拟补贴补助对象填报申报材料,填报的信息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人流密集显眼地方张榜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上级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印证资料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辖区镇(街道)。
2.镇(街道)将拟补贴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录入“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系统,在系统内完成信息核实和数据比对,纸质版基础信息经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后报送业务主管部门。
3.属镇(街道)直接发放的补助由镇(街道)按规定进行公示。
(三)补贴补助数据审核、资金申请、资金下达
1.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镇(街道)上报的补贴补助资金数据、公示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要将审定的补助资金数据信息反馈给镇(街道)和相关村(社区)。
2.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补贴补助资金发放方案,当期应发放的金额及时向区财政局申请用款计划。
3.区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对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进行程序性复核,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用款计划。
(四)补贴补助资金发放
业务主管部门收到下达的资金用款计划后,将补贴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提供给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要及时将补贴补助资金划入享受人员的银行卡账户,并将到账短信(补贴补助项目名称、金额)发送到享受人员(享受人员监护人或直系亲属)预留的手机号码上,同时将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
如遇补贴补助资金支付失败的,代理银行应在5个工作内将发放失败的资金退回区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发放失败的原因,完善相关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原程序再次申报发放。
(五)补贴补助资金发放后公示
各类补贴补助资金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业务主管部门、镇(街道)及村(社区)应对相应资金实际发放情况、发放时间进行再次公示,实现公示信息与代理银行到账信息的双向验证。公示中应注明区纪委监委、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镇(街道)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补贴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补贴资金信息公开机制。各级有关部门要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公众服务平台,全面、准确、及时做好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我区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官方网站等政务媒体公开渠道作用,及时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结合基层政务公开,推动补贴信息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健全完善镇(街道)补贴底册信息公开机制,实现补贴信息公开与村(社区)务公开有效衔接,确保相同补贴事项公开关键信息对应一致。业务主管部门、镇(街道)、村(社区)要严格执行补贴补助项目、补贴补助审定、补贴补助发放“三公示”制度(公示补贴补助项目种类、标准、享受人员、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公示补贴补助审定情况;公示补贴补助发放结果),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严禁各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改变补贴补助资金用途,严禁以各种理由扣押享受补贴补助人员个人社保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补助资金,严禁用补贴补助资金抵扣享受补贴补助人员应交的各项费用,严禁无故滞留补贴补助资金、拖延补贴补助资金发放时间,严禁截留私分、挤占挪用、无故滞留、虚报冒领、索取抵扣、降低标准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工作。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卡通”补贴对象个人基础信息变动审批表
附表
港口区“一卡通”补贴对象个人 基础信息变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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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姓名 | 联系电话 | |||
居住地址信息 | 市 县(市、区) 镇(街道) 村(社区) | |||
申请类别 | £新增 £变更 | |||
申请原因 | £新增享受补贴政策,补贴项目名称: £变更个人信息,请注明理由: | |||
新增、变更事项 | 1. 补贴对象姓名: 2. 补贴对象身份证号: 3.持卡人姓名: 4.***账号: 5.所属银行: 6.补贴对象与持卡人关系: 7.补贴对象与持卡人不一致原因: 8.其他信息 *本人同意所有享受的“一卡通”补贴资金都发放至上述***中。
申请人(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村(居)委审批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镇(街道)审批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批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如由委托人代申请,需附相关委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