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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大方县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Admin - admin 于2023年07月23日发表  

社会各界:

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做好我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更加全面和有效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大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大方县人民政府草拟完成《大方县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集意见时间:2023年7月20日至8月11日。

联系人:周  刚,联系电话:182****5***8;吴明庆,联系电话:139****5882。

电子邮箱:dfxzfhcxjsj@163.com

邮寄地址:大方县奢香大道中段(大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


大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0日



大方县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21〕1号)、《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方县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方府办通〔2018〕15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及范围

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教职工、医护人员、环卫工人、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家庭。

(一)申请范围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大方县城镇户籍的个人或家庭且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以上;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

3.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在本县居住的除外)

4.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拥有住房建筑面积(含租住公房的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5.申请人未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将自有房屋产权(住房、商铺)转让他人超过2年(含2年);

6.申请人因离婚在县城内失去住房需满1年以上(含1年);

7.大方县辖区内新就业无房职工(大学毕业三年内)、城镇稳定就业务工人员(缴纳社保1年以上);

8.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1)搬迁群众长期稳定入住,(2)旧房已完全拆除,(3)净人口新增导致现有安置房不能满足人均住房面积20㎡的搬迁家庭,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认定、公示并经县乡村振兴局审核的,优先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

9.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优先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

10.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准入条件

1.申请家庭人口认定标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

2.收入标准: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毕业未满三年的(以毕业证时间为准计算),可不受家庭人均收入限制。

3.住房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三)其他要求。

1.家庭成员中无商业门面;

2.家庭成员中无现行价值10万元以上的机动车辆;

3.家庭成员中无15万元以上工商注册企业;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或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或退出租赁补贴

1.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2.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大中小水库移民、生态移民搬迁、农危改及其他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保障的(保障家庭有净增人口的除外);

3.已轮候到位,并在选择实物配租后又拒不办理实物配租相关入住手续的;

4.已超过6个月以上不在申请所在地生活,且社区或村委会多次***走访无法联系的;

5.因***、吸毒等行为导致家庭困难,尚未改正的;

6.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住房保障家庭认定标准及其他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

7.欺瞒骗租行为: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数、收入以及房屋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租赁补贴的;

8.不符合法定标准:法律规定应当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况。

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总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人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其中,对无住房家庭,补贴比例为100%;对自有住房家庭,按人均15平方米计算,不足部分给予发放补贴;对自有住房家庭,人均超过15平方米的,不予纳入租赁补贴保障。根据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等情况,租赁补贴标准按梯度分层次确定。单人户按2人标准发放,2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保障人口发放(易地扶贫搬迁家庭除外,按实际净增人口计算)。

1.租赁补贴标准:鳏寡孤独、重度残疾(一、二级)、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有见义勇为行为、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等特殊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暂定10元;其他普通申请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9元。

2.保障人口数:按纳入保障的人口数计算。

3.补贴面积:人均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高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有住房家庭:(人口数×15平方米-家庭人均现有住房面积);无住房家庭:人口数×15平方米。

4.计算公式:租赁补贴标准×补贴面积=月租赁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补贴标准由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发改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核定,每年公布一次。

三、租赁补贴申请材料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需提供如下材料:

1.大方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及申请书;

2.家庭成员证明材料:以家庭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单身人士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件需满1年以上(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3.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工资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出具所在社区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提交盖章证明原件1份),低保家庭出具低保证原件(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4.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无住房证明(提交盖章证明原件1份)、户籍所在社区出具无房证明(提交盖章证明原件1份及社区走访申请人租赁的房屋照片1张)、住房租赁合同(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5.家庭财产状况证明材料:县车管所出具车辆情况证明(提供盖章证明原件1份);县市场监管局出具工商登记信息(提供盖章证明原件1份);

6.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教职工、医护人员、环卫工人等,需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查询证明;

7.申请人“一卡通”复印件1份;

8.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由县乡村振兴局提供核实认定的超出保障面积的净增人员名单,县住房城乡和建设局根据县乡村振兴局提供的净增人员名单按照发放标准核算租赁补贴资金及时兑付。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大方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提供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租赁补贴申请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居住证》办理所在社区初审。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收入情况、住房状况、婚姻情况及其他财产进行走访核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走访核查报告,填写初审意见后,并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及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送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公示结果及申请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申请资料齐备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公示材料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提供公示栏近、远照片各1张),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填写申请书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后,将申请资料、公示图片、公示结果、会议纪要、花名册等资料送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易地扶贫搬迁家庭需报送县乡村振兴局复审后再上报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四)核准。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材料后,对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核准,同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送至县民政局对家庭收入状况核准。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其资料返回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报大方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会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我县住房保障家庭保障对象。确定为补贴申请家庭的,按年与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五)收入认定。(一)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收入认定:由申请人到租房所在社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低保家庭以当年民政部门认定的补助标准认定,将认定结果提交住房保障部门。经认定符合租赁补贴收入准入线的,纳入租赁补贴保障;(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教职工、医护人员、环卫工人等需要纳入租赁补贴保障的收入认定: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到所在单位出具个人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并将认定结果提交住房保障部门。经认定符合租赁补贴收入准入线的,纳入租赁补贴保障。

五、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对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补贴时间从纳入保障之日第二月起算,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每年3、6、9、12月初将租赁补贴发放到保障家庭银行账户中。

六、租赁补贴动态审核管理

(一)符合保障资格的复核审查:每年第一季度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进行住房情况审查,同时将发放对象名单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及租赁补贴保障条件,每年第四季度对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进行下一年度保障资格的审核,同时将下一年度发放计划、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二)取消保障资格的处置方式:保障家庭经济情况、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核查属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多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无条件退回自不符合条件之月起多领取的租赁补贴。

七、工作职责

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住建局)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公示、登记、发放及资金复核,对保障家庭(个人)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对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后,方可出具调查意见,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调查意见作为申请对象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的依据。

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核实保障家庭成员中低保人员及保障家庭成员婚姻状况、低保补助标准核查,提供鳏寡孤独等证明材料,协助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的调查、核实、认定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和申请及时核发住房租赁补贴所需的资金,保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城镇稳定就业务工人员缴纳社保信息。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提供申请家庭的车辆登记信息。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的工商登记信息。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易地扶贫搬迁户净增人员名单并核实认定。

县住建局房征中心负责提供城市规划区内近期房屋被征收家庭人员名单。

其他县直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提供如残疾等级、见义勇为、计划生育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等证明材料。

八、监督管理

(一)强化监督,依法依规办理。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指导,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投诉的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及其相关部门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申请家庭的申请资格和补贴发放程序要依法依规办理。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加大宣传,做到应保尽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严格审核把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做到应保尽保。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执行。本管理办法施行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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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15:30:04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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