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医疗机构医护人员都有责
【案件摘要】
2022年某日,禅城区卫生健康局收到线索,佛山某医院医师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开展药物流产,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卫生执法人员到某医院进行检查,调取甲某的病历资料,发现医师罗某接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怀孕女性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即日对罗某立案查处。
最终,禅城区卫生健康局认定医师罗某上述行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举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对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另外,禅城区卫生健康局对上述某医院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也给予警告以及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说法要点】
随着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关于保护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相应法律规定等相继出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作为最先了解接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的群体,强制报告制度赋予了他们特殊的职责。《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细化规定,按照前述规定,本案中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怀孕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强制报告制度不仅是帮助未成年人及时脱离危险的重要途径,也是发现犯罪、取证固证的重要手段。本案对医师罗某以及其所在医疗机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是本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引以为戒,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携手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佛山市禅城区卫生监督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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