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金融扶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钦北区金融扶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17日
钦北区金融扶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钦北区金融扶贫工作,促使工作科学、稳步、高效地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6〕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利用扶贫小额信贷合作或委托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1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7〕58号)及《钦北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钦北区财政局 钦北区妇女联合会 钦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钦北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钦北开办发〔2016〕4号)精神,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 钦北区辖区内开展的金融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申办、金融扶贫合作企业的选定、贷款资金的使用、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设立与监管等相关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金融扶贫工作是指在钦北区辖区内,以政府为主导,贫困户为主体通过申请扶贫小额贷款资金用于发展贫困户脱贫增收项目等相关工作。
扶贫小额贷款是指贫困户通过信用、担保和抵押获得10万元(含)以内用于发展产业或委托经营取得收益的贷款,其中可以享受5万元(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6-10万元(含)以内采取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的贷款方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对扶贫小额信贷进行贴息,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三年(含三年)。
自主经营贷款(以下简称自营贷款)是指贫困户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和促进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用于农村特色种养业,乡村旅游业,购买和租赁铺面,维修、加工、餐饮等服务业,销售、收购等工商业。不得用于建房、购房补助和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
委托经营贷款有三种方式:一是贫困户将扶贫贷款用于委托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合作期限一般为3年,合作期间,贫困户不参与企业经营,每年固定得到不低于贷款额8%(含)以上的企业分红,合作到期,企业负责向银行机构偿还贫困户委托投入的贷款本金。二是贫困户利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合作或委托经营的,合作期限和收益分红比例以双方签订互利共赢的稳定脱贫协议为准,但原则上收益分配期限不低于5年,其中前3年每年按不低于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的8%比例分配给贫困户,后2年(贷款收回后)视经营主体经营状况适当增减,仍享受每年收益分配且比例不低于原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的3%。三是贫困户将扶贫贷款委托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原则上合作期限不低于5年。前3年,经营主体每年按不低于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的8%的收益分配给贫困户,收益计算入贫困户当年家庭收入,但原则上不发放给贫困户,而作为该贫困户自有资金继续注入合作经营主体,经营主体每年按不低于贫困户继续注入的自有资金的8%的比例,以复利形式(利滚利)给贫困户计付收益。
以上三种委托经营方式,以贫困户的个人意愿任选一种。
第二章 自营贷款的申报及使用
第四条 自营贷款的申办流程
(一)政策宣传。各镇政府、镇扶贫办、各村村委、第一书记及扶贫相关人员,积极向贫困户宣传扶贫小额贷款相关政策。各镇扶贫办、村委、第一书记及相关扶贫人员要熟悉扶贫小额贷款的相关政策文件,了解办理扶贫小额贷款的具体要求。
(二)贷款申请。贫困户向村委递交《贫困户专项贷款申请表》,帮扶责任人、村级扶贫工作组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加盖村委公章。贫困户自行带上相关贷款资料前往当地信用社进行贷款申请。
(三)审核放款。基层信用社对贷款贫困户进行贷前调查与审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签订合同后放款;对不符合条件,向贫困户说明否决原因。
(四)贷款备案。基层信用社每半月向镇扶贫办报送已办理扶贫小额贷款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贷款合同(复印件),镇扶贫办负责对贫困户贷款合同及委托经营合同等相关合同协议的收集及管理,并每半月向区金融办和区扶贫办报送扶贫小额贷款人员名单。
(五)贷款发放。贫困户可根据经营项目的发展情况,在授信总额内多次向信用社申请扶贫小额贷款,信用社根据贫困户的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
(六)贷款贴息。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必须在每季末月5日(3、6、9、12月5日)前向区扶贫办报送贴息明细,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于季度末月20日前由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向信用社划拨贷款贴息,信用社于贷款结息日扣收贫困户贷款利息。
(七)贷后管理。信贷员、镇扶贫办、村级扶贫工作组、帮扶联系人有***、监督贫困户贷款使用情况的义务。由区金融办、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同成立政银扶贫小额贷款联合工作组不定期对扶贫小额贷款资金使用进行巡察监督。
(八)到期还款。贷款到期前30天,信贷人员需向借款人送达《贷款到期通知书》,并收集经借款人确认后的《贷款到期通知书》入档保管。如无法及时送达的,应依法积极采取有效方式(如电话、短信、挂号信邮寄送达催收、聘请公证机构见证送达催收或诉讼等)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做好记录。要求借款人落实还款资金准备,按合同约定回笼资金。
第三章 委托经营贷款的申报及使用
第五条 筛选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的工作流程
(一)政府宣传。各镇政府向当地有发展前景、发展实力强劲的企业或合作社宣传我区金融扶贫政策。
(二)企业报名
1.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成立,具有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意愿和能力,有一定产业基础、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担当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2)主要经营地在钦北区;
(3)坚持“三优先”原则,即农合机构支持的企业优先、龙头企业优先、抵(质)押担保优先;
(4)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经营利润能覆盖分红以及具备偿还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的能力;
(5)资产负债率低于80%(含);
(6)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20%(含);
(7)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8)拥有成熟的经营管理模式和销售服务网络。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
(1)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在金融机构有恶意拖欠贷款本息、逃废金融机构债务以及拖欠税款等不良行为;
(2)经营管理能力较差,经营项目出现亏损或利润无法支付分红;
(3)其它不宜作为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的情形。
2.报名企业应当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 企业简介;
(2) 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企业信用代码证、章程、企业工商咨询单、公司变更相关资料等;
(3) 项目资料及项目资金投入相关凭证、项目资金筹措情况、项目资金用款计划;
(4) 还款来源说明;
(5) 公司资产情况资料、股东资产情况资料及抵押物情况资料等。
3.报名程序。符合条件的意向企业(合作社)向各镇扶贫办报名同时递交相关报名资料,镇扶贫办经初审后向区金融办推荐。
(三)资格审查。区金融办在汇总各镇提交的有意向参与金融扶贫合作企业名单后,召集扶贫小额贷款联合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通过对意向企业(合作社)的经营年限、注册资本、负债率等方面进行考量后初步拟定本年参与金融扶贫合作的预合作企业(合作社)名单,区金融办在预合作企业名单拟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扶贫小额贷款联合工作小组对企业(合作社)进行现场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四)最终认定。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有意向合作的企业(合作社)进行资料的核查(从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区金融办综合联合工作组的考察意见,最终拟定合作企业(合作社)名单并书面上报区政府,区政府牵头召开专题会议审议金融扶贫合作企业(合作社)名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确定最终合作企业(合作社)名单。
(五)后续工作。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由区金融办向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推荐函,信用社指导合作企业(合作社)签订相关的合同协议以及企业资金领用的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六条 委托经营业务的办理流程
(一)项目宣传。原则上要求每个镇都要选定2-3个金融扶贫合作企业(合作社),该镇如确实无符合条件的合作企业(合作社),贫困户委托经营项目的选定采取就近原则;各镇政府应配合企业(合作社)向辖区贫困户介绍委托经营项目,如采取印发传单、召开项目介绍会或组织贫困户现场考察企业(合作社)等办法。
(二)人员报名。第一书记负责汇总本村意愿加入委托经营贫困户名单并向镇扶贫办上报,由镇扶贫办与企业(合作社)协商最终名单后,上报区扶贫办、金融办备案。
(三)资格审核。镇扶贫办统一将各项目人员名单及人员相关基本信息资料递交当地信用社,基层信用社在收到名单及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格审批,并将最终审批结果反馈镇扶贫办,镇扶贫办通知第一书记,由第一书记向贫困户反馈资格审核结果。
(四)签约放款。通过信用社资格审核的人员,由第一书记负责协调与企业、政府、信用社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相关合同协议签署完成后,信用社应立即将贫困户贷款转入企业账户。
(五)贷款贴息。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必须在每季末月5日(3、6、9、12月5日)前向区扶贫办报送贴息明细,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于季度末月20日前由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向信用社划拨贷款贴息,信用社于贷款结息日扣收贫困户贷款利息。
(六)贷款到期收回。贷款到期前30天,信贷人员需分别向借款人和委托经营企业(合作社)送达《贷款到期通知书》,并收集经借款人和委托经营企业(合作社)确认后的《贷款到期通知书》入档保管。如无法及时送达的,应依法积极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如电话、短信、挂号信邮寄送达催收、聘请公证机构见证送达催收或诉讼等)及时通知借款人和委托经营企业(合作社),并做好记录。要求委托经营企业(合作社)落实还款资金准备,按合同约定回笼资金。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的设立、使用及监管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的设立及贷款的发放。风险补偿金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及扶贫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两部分组成。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逐步扩大资金规模。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发放总额度为风险补偿金总数额的10倍(含)以内;扶贫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初始规模为1800万元,扶贫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发放总额度为风险补偿金总数额的5倍(含)以内。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的来源。统筹中央、自治区、市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补助资金,以及农业龙头企业参与金融扶贫的担保资金。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严格按照《钦州市钦北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补偿扶贫小额信贷和扶贫担保贷款的坏账;结余滚存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不得用于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的监管。严格遵照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7〕58号)以及《钦北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合作监管协议》等精神,对“钦北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进行监督与管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一核算的原则。
第五章 工作要求及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区、镇两级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建立完善区、镇两级联席会议制度,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区级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区金融办、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区农业局、钦州市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主要负责研究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制定工作目标,统筹推进全区小额信贷工作。镇级联席会议成员包括:镇扶贫办、各村村委、第一书记及当地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主要负责研究执行上级下达的任务目标,促进当地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落到实处。及时向上级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困难,总结上报工作中的先进经验。
(二)成立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金融办、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区农业局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
第十二条 各部门职责
(一)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文件,确定工作目标及任务;牵头制定相关政策、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的宣传;筛选推荐金融扶贫合作企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区金融办主要负责金融扶贫工作的协调沟通和上传下达;负责对贫困户自我发展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及委托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管。
(三)区扶贫办负责提供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在贷款工作开展过程中,对身份有疑义的贫困户进行认定,对信用社上交的扶贫小额贷款的季度贴息表进行审核并向财政申请拨付贴息款。负责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贫困户与合作经营或入股分红的企业、合作社建立的利益联结机制进行监管。
(四)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风险补偿金足额到位与及时补充,对扶贫贴息工作的监管及贴息款的按时支付,依据《钦北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合作监管协议》,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五)皇马资产集团根据《钦北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合作监管协议》要求,做好风险补偿金的支付、核算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自身职责制定扶贫小额信贷具体操作办法,创新信贷审批方式,建立完善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程序,做好贫困农户信用体系建设、贷款发放、使用监督、贷款回收、风险防范、数据监控及报送等工作。
(七)各镇政府执行区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任务目标、向区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合作企业(合作社)、组织协调贫困户、企业及信用社签约、合作等事宜。
(八)村级扶贫工作组、第一书记负责汇总贫困户参与委托经营名单报送企业,并***相关合同协议的签订及分红的发放情况。与村委一起对自营贷款贫困户的经营项目进行全程监管。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及档案管理。金融机构要每半月将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情况报区金融办、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各镇、村要建立完善工作档案,记载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情况,收集保管贫困户贷款的相关合同协议。
第十四条 风险防控。探索建立“财政+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贷款损失由政府、银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有效分散、转移贷款风险。对贷款发放后出现风险的不良贷款余额,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7〕58号)精神进行损失的认定及分担。
第十五条 严格考核监督。制定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控、督查,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措施不当的镇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落实到位、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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