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中通文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浦北项目部63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县应急管理局:
你局报来《关于请求对中通文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浦北项目部“6•3”事故调查结案的请示》(浦应急报〔2020〕19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通文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浦北项目部“6•3”事故调查调查组提交的《中通文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浦北项目部“6•3”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49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事故发生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抓好对相关处理意见的落实,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中通文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浦北项目部
“6•3”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8月28日
***
中通文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浦北项目部“6•3”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6月3日上午7:30左右,中通文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浦北项目部在浦北县江城街道木麻根社区甲云地自然村通讯光缆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0年6月3日,县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对这起事故开展初步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6月8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工信局、江城街道办、县公安局江城派出所、县总工会、浦北供电局、县人社局等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中通文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曾用名:浙江泰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2020年4月1日起更名为中通文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是中通文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CCE9H1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外东山弄16号286室,法定代表人:党上东,注册资本:0万元。经营范围:为总公司承接以下业务:通信工程、建筑楼宇智能系统工程、广播电视线路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网络布线的施工、安装、维修;网络系统集成;网络维护;网络设施管理;广告设计、制作、发布(除网络广告发布);土建工程监理;土建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信工程施工等服务。
(二)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陆刚,壮族,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334),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阿猛镇阿绞村委会龙阴箐组45号,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聘用的非全日制合同工。
(三)工程基本概况
2020年4月2日,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通过签订《2020年家庭客户有线接入一阶段钦州工程浦北区域第二批项目施工简易合同》合同,取得了浦北家庭客户有线接入工程。
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于2020年4月2日成立广西事业部、钦州项目部、广西事业部钦州浦北项目部,并任命周大鹏为广西事业部负责人、袁卫清为钦州项目部经理、刘文海为广西事业部钦州浦北项目部执行经理、孙红为广西事业部钦州浦北项目部执行副经理。
(四)勘验情况
1、现场勘查情况。经检查有一条黑色的光缆线及一条钢绞线从甲云地村陈标住宅南向的小路处开始环绕于村上周围的田地、电线杆上架设,光缆线和钢绞线由北向南架设至陈世永住宅西向的空地处。沿架设线路检查,在陈世富农田内发现有一处踩踏痕迹,农田的地面上还遗留有一双布手套和一双塑料手套。在陈世永住宅西向的沙塘垌公变甲线12号电线杆上由北往南架设有两组线路,顶层是高压线、底层是居民用电线,相邻通讯线杆上的电缆线位于高压线和居民用电线的中间。李陆刚等人铺设的钢绞线和光缆线横跨过中间的电缆线和底层的居民用电线垂直于地面上。其他没见异常。
2、法医检验情况。死者李陆刚平躺于江城街道木麻根社区甲云地村旁公路路面上(死者亲属从触电倒地地点搬至此地)。死者上身穿一件黑色带“5”字图案的短袖T恤;下身由外到内穿一条黑色长裤及一条红、灰、淡红相间内裤,双足穿肉色袜子。上衣左肩部、背部及黑色长裤裤管小腿部泥巴粘附,尸表检验见上唇皮肤中部有一皮肤挫伤,大小为1.0cm×0.6cm,相应位置下见粘膜挫伤,未触及骨折征(为亲属抢救时所致)。双上臂肌肉强挛缩成团状,右手食指第一节指背皮肤有一1.2cm×1cm挫擦伤,左手背(虎口处)见一处皮肤挫伤,大小为1.6cm×1.1cm,两处皮肤电烧灼伤,由大到小分别为0.8cm×0.5cm、0.3cm×0.2cm,表皮剥脱;左下胸至左上腹、腹中部见一处大小为12.5cm×0.2cm皮肤电烧灼伤,左腹中部见一处长3cm的皮肤电烧灼伤。余部体表皮肤未见有明显损伤痕,未触及骨折征。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6月3日上午7时左右,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浦北项目部陈明军班组5人由队长陈明军带队,组员陈明兵、王的反(女)、李保花(女)、李陆刚,在浦北县江城街道木麻根社区甲云地村进行光纤到户施工,工作内容是将通讯光缆与钢绞线固定在通讯线杆上。施工队分成四段五个点施工,陈明军在放线的首位置;王的反在放线的第二个位置;李陆刚在放线的第三个位置,位于五个人的中间,在有水的农田上,距离陈明军大概40米;李保花在放线的第四个位置,距离李陆刚大概40米,在甲云地的村道上;陈明兵在放线的第五个位置,也就是末端,也是负责拉线的第一个位置,在村道上负责拉钢绞线的线头,把线头拉到设立的通讯杆上。
上午7:30左右,位于放线第五个位置的陈明兵为了把钢绞线从村民自拉居民用电线上面经过,就将钢绞线抛过村民居民用电线的上面,第一次抛不过去,他拉回钢绞线。其他的四个人没法拉动钢绞线,陈明军打电话问陈明兵为什么不能拉动钢绞线,陈明兵就回答还没有将钢绞线抛过去。陈明兵第二次将钢绞线在村民居民用电线上面经过,钢绞线吊在村民居民用电线上,但他手够不着钢绞线头,他在附近找来一条竹竿挑拉钢绞线,挑拉几次后拉到钢绞线头时,他没有防护措施的双手就感觉到强烈的触电感,他马上抛开手上的钢绞线,村民居民用电线也断了。同时,李保花戴着防护手套的双手感觉到触电的感觉,马上放开了钢绞线,当她发现钢绞线没法拉动的时候,她就打电话给李陆刚,问他为什么拉不动,但没人接电话,由于房子挡住了视线,看不到李陆刚的情况。陈明军发现钢绞线没动时候,陈明军就打电话给陈明兵,问他为什么拉不动。陈明兵就说要抛钢绞线经过村民自拉的电线才能拉动钢绞线。陈明军在后面等了几分钟见钢绞线还是没动,陈明军就停下走过去看是怎么回事,看到李陆刚倒在农田里就马上过去抢救,并打120请求抢救。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陈明军就跑到李陆刚身边抢救,打电话给120请求抢救,打电话报告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广西事业部钦州浦北项目部执行经理刘文海,并叫陈明兵、李保花、王的反一起过来抢救。因为担心救护车进不到事故现场救治,陈明军就和陈明兵、李保花、王的反等人将李陆刚抬到甲云地村的路口。120急救车赶到甲云地村路口,医生抢救李陆刚大概40分钟,宣布李陆刚死亡。陈明军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
(三)善后处置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联系灵山县殡仪馆转运遗体存放事宜。6月4日下午,李陆刚家属到达浦北,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积极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于6月6日上午与家属签订补偿协议,尸体于6月6日下午火化,目前死者已安葬,善后工作处理完毕。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5万元(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一切补偿费用)。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陈明兵没有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规作业,抛拉钢绞线的过程中与村民塑铝线(居民用电线)摩擦,导致本来不带电的钢绞线通电,将处于农田上水沟边作业的李陆刚触电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未能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监管。未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陈明军班组
1、陈明兵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工人陈明兵在施工作业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规作业。
2、陈明军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作为陈明军施工班组的队长,负责施工班组安全管理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工人陈明兵违规作业行为并阻止。6月3日没有对陈明军施工班组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导致发生事故。
(二)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浦北项目部
1、孙红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项目部执行副经理孙红管理陈明军施工班组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为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未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工人陈明兵违规作业行为并制止。6月3日没有对陈明军施工班组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导致发生事故。
2、刘文海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刘文海作为项目部经理管理陈明军施工班组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三)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
作为施工单位,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未能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监管,未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事故。
六、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询问笔录、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中通文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浦北项目部“6•3”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陈明兵,男,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浦北项目部陈明军班组工人,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规作业。建议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解除与陈明兵签订的劳务合同。
2、陈明军,男,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浦北项目部陈明军班组队长,未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工人陈明兵违规作业行为并制止。建议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解除与陈明军签订的劳务合同。
3、孙红,男,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浦北项目部执行副经理,未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施工现场人员违章作业并制止。建议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对其加强专业知识培训,调离现工作岗位。
4、刘文海,男,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广西事业部钦州浦北项目部执行经理。项目安全管理严重缺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浦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未能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监管,未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浦北项目部项目安全管理缺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浦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由浦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约谈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
八、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1、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不断完善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要加强通信工程光缆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中通文博杭州分公司要认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防范各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