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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Admin - admin 于2022年12月28日发表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金融普惠性”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持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鼓励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精神要求,不断强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新业态的精神要求,和南京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金陵惠农贷”和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宁农计〔2021〕2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融资担保贷款贴息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农计〔2022〕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减轻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息负担,引导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多利用社会金融资本加大对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投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贴息,是指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农业生产经营用途,向“金陵惠农贷”和“农担贷”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给予一定补贴。

第三条 贴息对象包括:

南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信用)管理系统审核认定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并进入“金陵惠农贷扶持名录”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含农业龙头企业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业,可享受龙头企业的贴息优惠政策)。

第四条 贴息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在以下标准限额内,按照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利息的不低于40%予以补贴:

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带动能力较强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每户不高于20万元;其他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每户不高于15万元;家庭农场,每年每户不高于5万元。

第五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贴息:

1. 贷款资金用途与农业生产经营无关,如日常生活消费、购买投资性理财、基金、进行股票市场投资、购置乘用车辆和转贷、转借给他人等;

2. 提供虚假申报和证明材料;

3. 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4. 同一贷款产生的利息已获省、市其他贴息政策补助部分。

第六条 贴息期限为申报日上一年度4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贷款存续期跨年度的,应根据实际结息情况予以分年度贴息;同一笔贷款已结利息部分获得过补贴的,在今后计算贴息金额时予以扣除。

第七条 管理职责分工

(一)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贴息切块资金,指导和督促区农业农村局落实执行,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数据汇总上报工作,对确定的贴息对象按规定拨付资金。

(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辖区范围内贴息申报、材料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做好资料存档和绩效评价相关基础工作。

(三)街道农业农经部门负责对申请贴息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初审。

第八条 工作程序

(一)主体申报。每年4月1日起至6月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属地原则向所在街道农业农经部门提交贴息申请和以下申报材料:

1.南京市江宁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1-3)、贷款贴息申请保证书(***4);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和贷款到账凭证(复印件);

3.贷款银行利息结算凭证和利息付款凭证(复印件);

4.贷款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和正规***(家庭农场不用提供)。

(二)区级审核。街道农业农经部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8月底前,区农业农村局委托中介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贷款用途进行复核审查。

(二)区内公示。区农业农村局将完成审核的贴息对象、贴息金额、主要贷款资金用途等信息列表,通过江宁区官网进行公示,同时反馈至街道,由街道农业农经部门采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同步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资金下达。公示结束后,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审核情况和公示结果,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后会同区财政局下达贴息资金。

第九条 申报贴息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加强转账支付和财务核算的规范性,积极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开展真实性核查、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贴息审核单位对审核依据、过程的合规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骗取贴息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条 贴息审核发放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贴息管理办法下达止。

***:

1、南京市家庭农场贷款贴息申请明细统计表

2、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申请明细统计表

3、南京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明细统计表

4、南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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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12:32:0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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