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了
日前,井研县人民法院对曾某、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宣判,该起案件系井研县首例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井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经营的某某通讯店主要从事零售、维修通讯器材及代办移动通信业务,被告人王某系门店员工。2020年6月左右,获知向他人出售手机号码用于注册京东、抖音等账号可以获利后,二被告人商定谁在门店上谁负责获取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获利均分。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二被告人利用客户到门店办理通讯业务之机,未经客户同意,将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至相关微信群,后通过微信红包方式接收他人返利,一个手机号码获利3至9元不等,共计获利13 005.30元。
2022年10月27日,井研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井研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井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曾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王某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上,考虑二被告人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曾某、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曾某、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井研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13 005.30元,上交国库。
致歉信
本人曾某、王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本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诚恳的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违反行为。
致歉人:曾某、王某
法官提醒
当今,信息网络技术在极大地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也日渐凸显。身处其中的我们一定要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身份证类个人身份证件信息,不轻易相信不明微信群中发布的信息;办理手机卡、***等业务时,一定要注意其操作是否超出范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