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区社会组织党委,各直属党委,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促进全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规定(试行)》(深办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变更、换届时的负责人人选,指拟担任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的人员。
二、审核主体
1.有业务主管单位但未组建党组织或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管理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初核,报市社会组织党委审核。
2.党组织隶属于有关行业党委、直属党委或属地党委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由其行业党委、直属党委或属地党委负责初核,报市社会组织党委审核;党组织建制为市社会组织党委所属一级党委的,负责人人选由市社会组织党委审核。
3.已脱钩和直接登记但未组建党组织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由市社会组织党委兜底负责审核。
三、审核内容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突出政治审核,主要包括负责人人选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专业能力等情况。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人选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3.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
4.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负有责任的人员;
5.正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审核方式
(一)社会组织拟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行审核制,主要采取函调、个人承诺、核查核对和公示四种方式,必要时采取实地考核方式。
1.函调审核。由拟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人事部门、上级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填写《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表》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外,须提供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须提供相关企业信用报告。
2.个人承诺。由拟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按规定格式作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
3.核查核对。各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行业党委直属党委、属地党委或社会组织党委按照审核内容,对拟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进行核查核对并出具意见,并报市社会组织党委汇总。
4.公示。市民政局或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进行公示。
5.实地审核。核查核对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或者公示期间有问题反映时,由各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行业党委、直属党委、属地党委或市社会组织党委进行实地审核。通过对负责人人选的原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有关上级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街道和人事部门进行座谈、走访,落实了解有关问题。对确认存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向社会组织(筹备组)说明情况并退回相关资料。
(二)社会组织拟任副会长(副理事长)实行公示制,由市民政局或业务主管单位对副会长(副理事长)拟任人选进行公示。
五、审核程序
(一)登记成立、换届和变更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30个工作日前,将负责人人选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行业党委、直属党委、属地党委或市社会组织党委审核。报送材料主要包括:
1.关于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请示,包括社会组织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宗旨、业务范围、机构组成、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建议名单等;
2.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有无犯罪证明;
3.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个人信用报告;
4.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所在企业信用报告;
5.深圳市社会组织副会长(副理事长)候选人名册;
6.在职或退休国家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备案或批准文件;
7.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汇总表;
8.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表;
9.个人承诺书。
涉及届中调整副会长(副理事长)的,须报送材料1-6,涉及换届、新成立或届中调整其他负责人的,须报送材料1-9。
(二)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行业党委、直属党委、属地党委或市社会组织党委对人选情况进行研究、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并提出补充完善材料意见。
(三)在民政局或业务主管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对确认存在影响任职问题的负责人人选,社会组织应重新申报其他人选。
(五)公示期无异议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行业党委、直属党委、属地党委或市社会组织党委在《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汇总表》加盖公章。
(六)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不得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建议,请径向市社会组织党委反馈。
七、各区社会组织党委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1.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汇总表
2.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表
3.个人承诺书
4.深圳市XXXX(社会组织名称)拟任副会长(副理事长)名册
中共深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2022年10月10日
(联系人:周兰25831700)
***
***1: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汇总表.docx
***2: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表.docx
***3:个人承诺书.docx
***4:深圳市XXXX(社会组织名称)拟任副会长(副理事长)名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