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葫芦岛市2020年施放气球安全工作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施放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事中事后安全监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0年施放气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施放气球活动必须由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即施放气球单位)按照规定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许可后方可施放,严禁未经审批许可或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擅自施放气球。葫芦岛市净空保护区域内严禁施放气球。
二、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3天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原则上不予审批施放气球活动,确有需求的,可通过电话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联系电话:
市气象局(负责龙港区、南票区):3115881
连山区气象局:4017600
兴城市气象局:5116007
建昌县气象局:7122957
绥中县气象局:6122884
三、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许可的施放气球活动,施放气球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实施,杜绝违章操作。施放气球活动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四、利用气球开展各种庆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即活动主办方),不得雇请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资质证过期视为无资质)施放气球。
五、对无资质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施放气球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许可的、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安排专人值守的,将依法对施放气球的单位、个人以及利用气球开展活动的主办方予以处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监督电话:0429-3100899
葫芦岛市气象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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