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通告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县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区域:
(一)县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区域:西至官屯路,东至紫林苑,南至南街村,北至张家店村、北街村所围区域。
(二)除县城建成区外,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
(1)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区域内;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敬老院区域内;
(5)文物单位、旅游景点、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内。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预警区域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三、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的主管部门。安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环保、交通、住建、民政、教育、供销、宣传、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和旺火管理相关工作。乡镇、社区、村委会和小区物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四、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许可后实施。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安监、环保、住建、交通和市场质量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右玉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