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再提升最新政策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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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31日发表
根据朝阳市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朝医保发〔2022〕33号),对住院政策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最新政策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定点医院级别 | 起付标准 | 支付比例 |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 90% | |
一级医院 | 100元 | 85% | |
二级医院(含专科) | 200元 | 80% | |
三级医院(含三级甲等) | 300元 | 75% | |
异地转诊转院(医保定点医院) | 700元 | 有备案有转诊 | 65% |
有备案无转诊 | 63% | ||
无备案无转诊 | 55% | ||
备注:1.精神类疾病、甲或乙类传染性疾病住院不设立起付标准。2.住院起付线按照住院次数依次降低的政策不再执行。3.意外伤害住院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费用的1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照普通住院相关规定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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