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启动
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标志着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开始在我市启动。
管理体制
全部划归各县(市)区
此次实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是由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意见》中明确了这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主要为群众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应归属所在县(市)区卫生部门管理。此外,政府在每个行政村还扶持1所标准化卫生室,而乡镇卫生院对行政村卫生室的设置、业务、药械、财务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每个乡镇设置1所乡镇卫生院、1所乡镇卫生防保站。乡镇卫生院为财政差额补助单位;乡镇防保单位为财政全额补助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属财政差额补助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核定工资总量或经费补偿的依据。
人事制度
竞聘上岗 合同管理
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不再由有关部门直接指派、任命,而是由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未聘人员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妥善安置,以内部消化安置为主,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基本药物
比例达80%以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加成,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应占使用药物的8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的基本药物全部按进价销售,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补偿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负主责
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县(市)区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的主要责任,市政府帮助解决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补助,政府对核定的收支差额给予补助。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政府共同承担。
来源:铁岭日报
作者:杨葵花 责任编辑:单振华